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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酷刑难堪(1 / 2)

 元帝国势必会摧枯拉朽的把西辽,西夏,金朝南宋归一。

这是中世纪历史,赋予一个强大游牧民族的使命。

就我们如今看来,腐朽而残破的北宋统治,金朝贵族。它们是一群事实上生活腐烂,作风沉沦,安于现况,不思进取的颓废民族的代表,这群贵族事实营造了一种末世氛围,势必会被草原征战中崛起的铁木真蒙古大军淹没领地

但是一个国家如何奠定管理民众,治理山河的基础。

如何立法,如何振兴全民族的经济与科技文化?这才是一个统治者挖掘人才,势必呈现的最终内容。

任何统治阶级,它的表面作为和说法都是冠冕堂皇的事实。

大元帝国到了顺帝至元四年1338三月。

顺帝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于至正六年四月颁行,名曰《至正条格》。

其中包括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欧阳玄作序说。这部法典的编纂主要是《大元通制》颁行以来,二十余年,朝廷陆续所降诏制条格,其中难免有前后牾、不便检引,甚或吏舞文,破坏法制,故为之画一;俾使民知所避,吏知所守。

原书卷数因为战乱,很多内容无处可考,现存于世的,载于明《永乐大典》者,尚有23卷,分祭祀、户令等27目。

元代法规大部分现已失传,但是我们后世的史学家,学者们,根据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和散见于史书的记载,归整此后,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的立法,系严格保持地主对佃户的剥削和奴役。

蒙古贵族在统一全国后,逐渐放弃了原来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使自己转化为封建地主,同时又大力保护和扶植汉族地主阶级,以加强其统治基础。

当时蒙古贵族一群人,他们依靠国家机器,大量强占民田,然后把土地出租给佃户耕作。

出租田地他们家收租赁钱,这是必须的。

这些钱和国家还没有毛线关系。

在蒙古统治者庇护下的汉族地主和寺院僧侣,也因此大肆兼并土地。

于是我们通过官方当时文件,《元典章》卷24《户部租税科添》条记载,在江南,富户占有大量田地,其余百姓无田地。

法律规定地主对佃客可以“鞭笞驱使,视以奴仆”,还可以兼及其子女。

这种制度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罗马共和时期的罗马贵族治下的奴隶制度它们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换了一群人在作为。

《元典章》卷57《刑部诸禁》记载:“若佃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

佃客也成了奴隶主,当时蒙古贵族和汉人贵族的终身财产了。

法律由此规定,甚至允许把佃客随田转让,“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

这里体现的不是民主更不会是法制,而是奴隶制度,他的封建王朝里面,存在的是过去1300多年的奴隶社会体系。它是这样的蜕变?

元律规定:杀人者死,但“地主殴死佃客”,却只罚杖一百七,赔烧埋银了事(《元史刑法志》)。

反过来佃客殴死地主,那可不得了,势必搞得官府酷刑一路折磨到死,财命两消才得以安逸

这个元代法律所彰显的公平和合理性,到了这里我们无法去谈了。

此外元代的法条,很明显的规定了,如何用酷刑去镇压人民的反抗。

同唐、宋律一样,元代把历代汉人王朝列举的“十恶”列于诸篇之首。

对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都处以死刑,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常赦所不原是元代开始实行的一种刑律制度。

即性质特别严重,不在一般赦免范围内的犯罪。

此后的《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载:“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匪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虽遇赦并不原宥。“

这些人是大罪,不给于减刑更不可能得到赦免。

实际上它的这类假慈悲条款,和所谓的“大赦”,我们如今看看也不是真的仁义之道。其实也是形同虚设之法。

毕竟它还是虚假的一种套路。作为统治者,它眼里毕竟不揉沙子。

此外,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诬告人叛逆者,诬陷良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而犯罪者,捕役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等,也都遇赦不准援赦。

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元代仿制秦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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