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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6 麻烦?麻烦的从来不是律师(1 / 2)

 【……警察先生,你最好注意自己的言行,你的话已经给我和我的当事人们造成了很直接的麻烦,现在我希望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并且我也不认为我的当事人还有继续在这里协助调查的必要,你可以不认同的我意见,不过我只是想告诉你,我们要走了……】

非常标准的律师口吻,不过本来就是,陶尚在成为职业圈的顶级存在之前,本来就是律师出身,大学的时候他学的就是这个,后来虽然没有做这行,但是他还是抽时间拿到了律师资格证,也就是说他是有资格从事律师行业的,而现在他就是以律师而不是当事人的身份出现了。

结果这下,对面的那个警察可就有些傻眼了,给人感觉好像遇到这种专业的律师口吻,确实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不过必须说明一下,好像“傻眼”和“麻烦”并不是说这位警察大哥真的就觉得遇到律师“麻烦”,事实上虽然也许有些伤害某些相关职业的童鞋的自尊心,可是在现在来说,“律师”这个行业真的远远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地位,当然了这也和不同的法律体系有关。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好比《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们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这些国家中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造成法官不仅在使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实也说不上谁好谁坏,事实上能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法律体系之一,在国际上造成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这样的法律体系肯定都有其绝对优秀的一面。(其实从历史上看,所谓“世界公认”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五种而不是三种,其中一种恰恰就是“中华法系”,只可惜在“漫长”的岁月——一百多年的时间,可能真的比较漫长——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法系”已经崩溃不复存在,对于这样的“事实”或者我们也只能表示呵呵了。)

不过有一点要明白,都很优秀指的是大的方面,是整体,具体到细节上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也对许许多多“事物”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律师”这种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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