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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与民国初年的农业现代化(2 / 2)

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自清朝前中期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开始实行以官方屯垦为主的全面垦荒政策,但尚缺少统一的办法,弊端丛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民国政府曾于1912年9月30日公布《农政纲要》31条,但其中直接有关垦荒的条文只有4条,亦比较简略,只是提出了“移民东北、西北,开辟官荒”,“提倡国民移垦”的原则。[22]直至张謇出任农商总长后,为了进一步开辟地利,鼓励承垦,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垦荒办法,他指出:“窃以各省国有荒地,亟宜招人承垦,以辟地利。惟查此项荒地,向无一定办法。今民国肇建,凡关于土地事宜,俱应厘定规条,俾资遵守。”[23]随即在考察调查全国荒地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垦荒条例,即1914年3月颁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29条,[24]接着又于7月和11月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18条、《边荒承垦条例》24条。[25]这些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鼓励垦荒的政策和办法,较之以往的垦荒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很大的进步,并表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是界定了可垦荒地的范围。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国有荒地种类为: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包括江河湖海涂滩地、草地或树林地,以及卤斥地、砂碛地等。边荒范围为:直隶边墙外,奉天东北边界,吉林边界,黑龙江、山西边墙外,陕西边墙外,甘肃边墙外,新疆、广西、川滇边界。这些荒地的种类和范围显然是那些尚无利用和人烟稀少地区的荒地,开垦这些荒地,不仅将变废地为良地,增加耕地面积,而且将带动人口稠密地区的人民向人口稀少地区迁徙,既可收移民实边之效,又可使人口区域分布趋向合理化。

二是明确了承垦者的资格和责任。凡有中华民国国籍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法人、为团体,均可依法承垦。一旦承垦以后,承垦者必须作出开垦的计划,如需要明确陈报:一切关于堤岸沟渠规划建设之概要;经营农业之主要事项,或种谷或畜牧或种树;开垦经营的若干事项;预拟建闸、堤渠、疆里工程及竣垦年限。在无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的相关年限完成开垦计划;必须每年向主管官署报告开垦进度;必须在第一年内从事实际开垦;不得擅自继承和转移承垦权。否则全部或部分撤销其承垦权和没收承垦保证金。其用意显然在于预防弄虚作假,提高开垦的实际效力。

三是规范了承垦的程序。有关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承垦者需办理的不同承垦手续;承垦不同面积荒地需缴纳的不同承垦保证金和竣垦年限;承垦不同种类荒地需缴纳的不同承垦地地价;不同违例行为的不同惩罚等。尽力避免以往那种“承种之人,类多控造户名,包揽大段,甚有私售荒照,于外人情弊”[26]等类营私舞弊事情的发生。

四是采取了经济鼓励措施。张謇制定颁布这些垦荒条例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垦荒。为鼓励承垦,荒地以肥瘠不同分五等优惠定价,一般荒地,最高每亩1元5角,最低每亩3角;边荒,最高每亩3角,最低每亩5分,以此鼓励承垦贫瘠的荒地。对按时竣垦者,如数退还承垦保证金。对提前竣垦者,减收其地价,承垦一般荒地者,从提前年逐年分等减收原定地价的5%至30%;承垦边荒者,从提前1年至提前10年逐年分等减收原定地价的10%至60%,以此鼓励大规模高效益的开垦。

此外,张謇还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商人集资成立农垦公司从事现代性的“大农”垦荒。他曾致函黑龙江省省长说:“如黑、吉荒地,非大农不足以收宏效,……昔见江(黑龙江)省所定垦地规划之图,与美(国)制及仆于乡里所营者(通海垦牧公司)大同,似即于小农领地时,亦必为之稍稍经划而指导之,无害于大农之进行,乃为至善。”[27]当有张謇已故友人之子浙江人蒋汝藻、广东商人郑观应之侄郑润昌等中国商人与美国农学家巴伦所办之东益公司合作开垦黑龙江荒地时,他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认为:“蒋汝藻、郑润昌等,在黑龙江汤原县地方购置土地,用大农法开垦,因与东益公司订立雇佣代垦合同。……其法系中国人为地主,美国人为代垦人,纯系雇佣性质。……中国人为地主而资力不足,外国人有资力,又有技术,而不能为地主,非合并而利用之,无以收化荒成熟之效。且有大农以招徕移民,则国家不费经济而边境自臻充实,在经济行政上尤为得策。”[28]

上述这些条例和规则的制定颁行,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的垦荒政策。此后历届政府虽然又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关鼓励垦荒的政策和条例,但大多是在修订张謇任职时期所颁行的有关条例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调整鼓励垦荒政策时,仍将张謇所制定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核准,继续作为垦荒管理的具体措施实施。[29]

这些条例颁布以后也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农垦事业的发展。些条例不仅促进了耕地面积的拓展和边远地区的农业开发,而且为新式农垦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中国的农垦事业从民国初年起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不仅继续了原有的官方屯垦制度,而且民间的经营性农垦进一步发展,农垦公司大量增加,私人的农垦活动亦益趋活跃,形成了官垦、商垦和私垦并起的局面。如在东北地区,从民国初年起就大兴垦荒事业,大量放垦国有荒地,并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关内人民前来垦荒。在西北地区,鼓励开垦皇家围场和荒地,1915年在绥远设立垦务总局,开办官垦。在东南沿海地区,滩涂开垦事业在民国政府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1914年财政部设立淮海垦务局,把农垦的范围从通海地区推广至其他地区。[30]

新式农垦公司,亦从民国初年起进入比较兴盛的阶段。据农商部的统计,1913~1920年间,历年实存农垦公司数均少于1912年的171家,资本总额则较之1912年的635万元多少不一,[31]公司数最多的是1913年142家,最少的是1920年83家;资本总额最少的是1914年495万元,最多的是1920年4114万元。[32]农商部的民国以后统计数字,由于各省填报数字不全,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据其他有的关记载,苏北地区在1914~1920年间先后约有40家农垦公司成立;广西在1912~19年间成立的农垦公司有64家;东三省在1913~1920年间创办的农垦公司多达137家,实收资本总额为1580余万元;福建省自民国后“农垦公司接连出现”,19年时有主要农垦公司家。[33]仅这3个省区1920年之前的农垦公司就已有257家,如果加上其他地区,那么农垦公司的数量应当更多,较前有明显增加,资本额和开垦规模亦有明显扩大。这些农垦公司大多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方式,对中国农业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商品化和多种经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如它们的经营方式,或由公司统一雇工生产;或将土地分划租与包工头组织生产;或将土地租给佃农耕作;或将垦熟的土地出售。它们的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出售产品,牟取盈利,其经营种类包括植棉、蚕桑、树艺、茶叶、牧畜、粮食、养蜂等。它们的生产技术比较先进,或采用良种;或施用化肥;或购置耕作机械。它们还把自己所培育的优良品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向社会推广,并以其种植经济作物所取得的效益影响附近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的多种经营。[34]

上述张謇的以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各项措施,虽然因其农商总长任期有限,加之政府支持乏力,使之实行得极为有限。如《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因政府财政困难,没能认真贯彻执行;农商部的设立棉糖林牧等试验场的计划,因经费不足,只好由原计划的11所减至7所;有些省区设立农业试验场的计划,也因经费无着而不得不“从缓开办”,即使是已经开办者,亦受经费不足的制约,难以充分开展工作;[35]更没有力量用足够的经济手段资助和激励民间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但是张謇所提出的改造传统农业的主张、政策和法规条例,为此后的社会各界和政府所继承发展,逐渐付之实践,从而开启了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的新气象,指出了民国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发展以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采用以培育良种和机械耕作为主体的科学耕作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移民垦荒扩充耕地,发展经营性农业。民国时期的农业现代化,基本上是沿袭着张謇所指出的这一方向走下去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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