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curfew)是基于公共安全秩序为由,由立法机构、政府或军方决定并由军警具体负责实施的一种宪法行为。
一般在战争状态、国内紧急状态或者戒严时期使用。
在实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宵禁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宵禁可以是特定的时间(仅限于夜间或全天24小时)、特定的期限(几天、几个月或更长)、特定的对象(所有人员或者特定性别和年龄段)和指定的区域(几个街区或是全国范围)。
宵禁的执行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抗拒宵禁规定的人员,可以对其执行拘留或者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其它强制措施。
在宵禁期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受限或者中止。
“宵”就是夜晚,“禁”是禁止。宵禁就是禁止夜间的活动。
宵禁令古已有之,特别是在战乱、灾难横行的时代,或者实在具有特殊政治经济意义的区域内实施的。违反宵禁令的人轻则拘禁,重则就地正法。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明代小说《金瓶梅》第四十二回“逞豪华门前放烟火赏元宵楼上醉花灯”里,写西门庆和应伯爵等看烟火,叫两个妓女唱曲来助兴。两个妓女来了后,应伯爵要这两个先来见他,可是两个妓女都知道谁才是东家,不买他的账,一直往后去向西门庆请安。应伯爵下不来台,就说要告诉巡夜的,“拿你犯夜,教他拿了去,拶你一顿好拶子(用五根木棍夹压手指的刑罚)”。妓女却也不怕,说说笑笑,权当为西门庆寻开心。
传统京剧剧目《双铃记》(或称《海慧寺》、《马思远》),据说是根据清初真实故事改编的。说的是有个夜入人家准备偷盗的小偷,目击杀人案件,慌忙逃走,结果在路上因“犯夜”被抓,没有能够及时作证,差点害得无辜者被判死刑。
应伯爵以及《双铃记》所说的“犯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一项罪名。原来古代所有驻有官府机构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实行宵禁的。这是历代法律的严格规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规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宫卫令》规定:每天晚上衙门的漏刻“昼刻”已尽,就擂响六百下“闭门鼓”;每天早上五更三点后,就擂响四百下“开门鼓”。凡是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在城里大街上无故行走的,就触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为官府送信之类的公事,或是为了婚丧吉凶以及疾病买药请医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逻者的同意后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这一条改为“夜禁”。规定更加明确,一更三点敲响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点敲响晨钟后才开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开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丧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