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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740]的关系(1 / 2)

 第一节领土性质影响法律的方式

人会自然地依赖于一个有着良好土质的国家。一国人民的主体是农村人,然而他们没有渴慕自由的时间,因为他们太忙了,有太多事务要处理。无论是对劫匪还是军队,经济富庶的农村人都心存畏惧。西塞罗曾这样对阿提库斯说:“你不要以为这些生意人和乡民会反对君主政体,难道他们不正是安分守己的人吗?事实上,不管什么政体,只要能够保证日子太平,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分别。”[741]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肥沃,其政权就会落在一个人手里;如果其土地贫瘠,就会想到弥补的办法,办法就是多人执政。

建立了平民政体的阿提卡[742],就是土地贫瘠的国家;建立了贵族政体的斯巴达,就是因为土地肥沃。在过去,任何一个希腊人都不想成为国家唯一的执政者,而现在,所谓贵族政体几乎已经等同于一人掌权的政体了。

普鲁塔克说[743],在阿提卡,自从雅典的库伦风波平复之后,又出现了过去曾有的争斗,所成立的派别数目与土质种类一样多。具有平民性质、权贵性质及二者兼有的政体,都成为需求对象,需求者分别是住在山区的人、平原居民和沿海居民。其中,山民们为了平民政体能够建立起来,甚至会不惜一切。

第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一般是平原地区拥有肥沃的土地,当平原居民遭遇无力相抗的强者时,屈服是唯一的出路,但屈服意味着自由精神的永久泯灭,为表效忠之心,他们会贡献出自己乡村的财富。但在山区的乡村,人们虽然只有很少的东西——值得他们去誓死保卫的财富就是他们享有的自由,亦即他们的政体——需要保存,但他们仍然能够付诸行动。因此,居住在多山地区和艰苦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超过居住在良好自然条件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

由于拥有比较平和的政体,山民们不必太过担心被别人征服。对他们来说,自我防卫比较容易,受到攻击却比较难。在山区作战,兵器粮草需要就地解决,但这对外来攻击者而言是不可能的,因此征战的花费会很大;与山民战斗的困难和危险,也是可以想到的。对他们来说,不必特意制定确保人民安全的法律。

第三节开发程度最大的地区

一个国家的土地是否肥沃,不是其开发程度高低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人民是否自由。令人惊奇的是,在大多数时候,世界按照人们意愿进行划分的结果是,最肥沃的土地荒无人烟,许多强大的民族,却选择了贫瘠的土地。

一个民族自然而然的选择是无视贫穷的地方,去寻找肥沃富饶之地,而不会做相反的取舍。但是,最好的地方往往少有人烟,因为那里的国家经常遭到入侵,入侵之后往往是破坏;相反,住在北方不适合居住的不毛之地的人,却能长久安宁。

斯堪的纳维亚人迁居多瑙河沿岸的过程,是历史学家们告诉我们的。我们不难发现,这种迁居只是移民,而且是从宝地到穷乡的移民,而不是什么入侵。

类似的其他移民,即从适宜气候区迁居别处,肯定还有,只不过,那里发生的悲剧,就是我们无从知道的了。

亚里士多德[744]告诉我们:“撒丁岛是希腊人的殖民地,曾一度十分富饶。撒丁岛的法律是亚里斯特[745]制定的,他以热爱农耕著称。但在后来,由于迦太基人的征服和破坏,撒丁岛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差,一切能充饥的东西都被毁灭了,并且禁止当地人耕作,否则就处死。这是多块石碑的石刻告诉我们的。”从此以后,撒丁岛跌入谷底,无论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还是到今天为止,都没有恢复。

至今没能恢复的国家还有波斯、土耳其、莫斯科公国和波兰等,它们都有最温暖的气候,都曾受到或大或小鞑靼民族的侵略和破坏。

第四节土壤肥沃与否的其他结果

居民的勤劳、朴素、勇武和善战,都是因为土地的贫瘠,因为许多东西是土地所不能提供的,他们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获取。相反,如果土地肥沃,居民就会贪生怕死,因为他们不用担心温饱问题,所以胆小柔弱。

我们发现,与其他部队相比,撒克逊等富饶地区农民所组成的德意志部队,逊色了许多。弥补这一缺陷的唯一办法是严整军纪。

第五节岛民

岛民对自由的热爱,胜过大陆居民。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不可能在岛屿上发生,因为岛屿的面积一般比较小[746]。争战不会波及岛屿,因为大海使庞大帝国和帝国暴政的触手无法延伸到岛屿,也阻断了征服者的步伐。因此,岛民的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

第六节由勤劳的居民开发出来的地方

平和的政体适合那些想要入住和长住就必须勤劳的地方。这种地方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美丽的中国的浙江省和江南省[747];一类是埃及;一类是荷兰。

征战这种事,古代中国的皇帝都不喜好。为了实现强盛,他们首先清除河流淤积,这恰恰是他们智慧的最有力证明。中华帝国最美的两个省份就得自这一项完全依靠人力的工作。中国本是幅员辽阔的,可欧洲人却觉得整个中国都繁荣富饶,那其实正是对这两个无比肥沃省份的印象。然而要避免如此广阔的一块地方被破坏,保护工作要时刻不能停止,这一工作所需要的民风,必须是来自智慧的民族,而不需要淫逸的民风;需要明君的合法统治,而不需要暴君的专制。这里的政权,应该像旧时的埃及政权和今天的荷兰政权一样平和。大自然造就这样一个荷兰的目的,是想收留一些一心一意关心这片土地的人,而不是招揽三心二意或志向不坚定的人。如果有了后一种人,这片土地会被毁掉。

因此,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对中国最初的立法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遵守这些法律对政府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尽管在气候的作用下,中国人有像奴隶一样屈从的自然倾向,尽管各种悲剧因为帝国疆土太广阔而发生。

第七节人力工程

地球良好的居住条件是人类的辛勤劳动和良好的法律创造出来的,比如说,现在的河流在过去的湖泊和沼泽上奔流不息。不过,要保持这些成果,还是要依赖大自然,尽管它们不是大自然的造物。波斯人曾在称霸亚洲时[748]规定,不管是谁,只要他能够把泉水引到无水之地,那里的灌溉便利就对其五辈后人无偿开放。托罗斯山脉有许多流向山下的溪流,为了把它们引到土地用以灌溉,波斯人宁愿耗费任何人力、财力。现在,人们的田地和花园,都是用这些水浇灌的,可他们却完全不知道水源在哪里。

如果一个民族惯于搞破坏,那么即便它灭亡了,它所带来的灾难依旧存在。同理,某个民族只要是勤劳的,那么即便它被毁灭而消失了,它所创造的福利也不会随之消亡。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各民族的法律,极难脱离他们的谋生方式而独立出现。经商民族和航海民族的需求、只农耕不畜牧民族的需求、只畜牧不耕作民族的需求、靠狩猎为生民族的需求,应该是逐级递减的。这些需求的差异,就体现为各民族法典内容广泛程度的差异。

第九节美洲大陆

在美洲的土地上,可生产许多果实供人们充饥,由于这个缘故,那里有了许多未开化的民族。如果是妇女在那里搭建一座茅屋并开垦土地的话,她将把玉米作为首选作物。一个男人若想过上相当富足的生活,从事打猎和捕鱼即可。还有,更适合在美洲生存的动物是黄牛、水牛等草食性动物,而不是其他肉食性动物;这与非洲不同,非洲向来是肉食性动物的天堂。

在欧洲,如果荒废土地不予打理,那么我相信,欧洲居民将不会得到上述收获的任何一种,所得到的东西,可能只有树林、橡树,或者其他一些不结果的树木。

第十节人口与生计的关系

现在让我们看看一个不从事耕作民族的人口将有怎样的变化。一个民族里未开化人口的数量怎样决定荒地的产出,另一个民族农民的数量就同等决定耕地的产出。如果后一民族里从事耕作的人同时也从事工业,要算出两种土地的产出比例,要有更多详细资料才行。

一个巨大的民族,不可能是由既从事农业又从事工业的人民组成的。牧民的数量也比较小,而且,辽阔的土地对他们来说是必需的,不然的话,他们就难以一直保持自己当中有一定数量的生存者。狩猎民族的人口就更少了,同样地,人口少是他们维持生存的必须。

一般而言,狩猎民族生活在茂密的森林里。那里到处都是沼泽,因为水源从未被人工水渠引导出去,所以,这样一个民族的组成者,就是沼泽间的一小群人。

第十一节未开化的人和蛮人

未开化的人都是散居的,由于某些原因,它们不可能组成小民族,而蛮人通常指已经联合起来的小民族。这就是两者的区别。在亚洲北部,西伯利亚人要想养活自己,就不能过联合的群居生活,而在某些季节里,鞑靼人可以这样。我们通过这种情况而清楚知道了未开化的人和蛮人在谋生方式上的差别,那就是,前者一般以狩猎为生,后者则通常是放牧。若想把所有的部落联合起来,需要出现一个能够令其他所有首领服从的首领。联合以后,一般有两种发展:一是再次分散;二是以南方某个庞大帝国为目标大举征战。

第十二节无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许多因素可以使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之间发生冲突,因为这样一个民族没有给自己划定活动范围,也没有以某种标志说明。他们像我们的公民争夺遗产一样争抢未被开垦的土地。所以,他们如果互相发动战争,可能是因为狩猎,可能是因为捕鱼,可能是由于饲料,还有可能是为了争抢奴隶,原因不一而足。由于各个民族完全没有固定领土,所以有特别多的事务需要通过万民法处理;相反,不需要通过万民法进行处理的事务,几乎没有。

第十三节无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由于土地分配的原因,此类民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民法条款;如果一个国家不需要进行土地分配,就不会有多少公民法的内容。

将这些民族的制度视为习俗更合适,而不是当作法律。老者在一个无耕作的民族中的威望非常高,因为他对民族的过往十分熟悉;一个人如果在这些地方高人一等,往往不是因为他的财富,而是因为他的才干和智慧。

在牧区或森林中,经常能看到这些游离的、散居的民族。在我们民族中,妻子由于住处不可移动而无法离开家庭,因而我们享有稳定的婚姻,而他们婚姻的稳定性则要差很多。更换妻子或一夫多妻这种事,在他们当中很容易发生;他们有时甚至是多家混居的,就像牲畜一样不分你我。

对放牧民族来说,牲畜保证他们的生存,妻子照顾他们的吃住,因此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他们都要兼顾到。特别是敌人会把他们的妻子、儿女作为抢夺对象,而他们所生活的地理条件——一马平川的流域——不利于他们进行防卫。

他们战利品的分配问题,理应交由法律来做出规定。他们的法律还要学习我们的萨利克法,特别考虑到偷窃的问题。

第十四节无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是高度自由的,对耕作的豁免意味着土地不会束缚住他们。他们过着不固定的旅居生活,当自由成了首领的盘中餐,他们有两种对策:一是加入另一个部族并寻找新的自由;二是带着老人、孩子到山林自成一派。在这些民族中,人身自由既然已经达到这样的高度,公民自由想必也不在话下。

第十五节有通行货币的民族

曾翻船落水并游到某一大陆海岸的阿里斯蒂普,在看到画在沙滩上的一些几何图形时格外兴奋地断定,他所到达的地方主人不是蛮人,而是希腊人。

如果你由于偶然的事故独自来到一个陌生的部落,一枚钱币就能让你确定自己所到之处是一个开化的世族。

使用货币的必要性在于耕作,因为我们发现,技艺、知识和需求,三者总是同步发展的,而许多知识和技艺都是从耕作中产生的。由于三者的发展,终于产生并确立了这样、那样的价值标志。

泥土中含有金属的事实,是我们在湍急的水流和火灾中发现的[749]。我们能够灵活地利用金属,但首先需要将它从泥土中提炼出来。

第十六节无通行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通行货币,当他们看到不公道时,只会认为它来源于暴力,而且,还会团结弱势群体对抗暴力。这几乎是他们唯一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是政治的办法。然而,欺诈行为造成的不公道,在使用货币的地方也有可能发生,而且有数不清的花样。解决办法是,必须为这种地方建立良好的民法。可见,民法的出现和完善,是作恶方法和作恶手段不断翻新的结果。

盗贼在没有货币的国家里只能劫掠各种永远不会完全相同的实物,在使用货币的国家里却可以抢夺总是完全一样的标志物(即各种钱币或黄金这样可用来衡量价值的财物)。在前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总会留下犯罪证据,因为只要丢东西,丢的就都是实物;在后一类国家里的抢劫行为就要另当别论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农耕又不使用货币,那么后者将最大程度地保证这个民族的自由。以狩猎、捕鱼和放牧为生的人,不可能掌握侵蚀他们的充分手段,因为这些生产方式不可能为其民族积攒大量财富。相反,代表财富的物质是一个人能够大量拥有并留给所看好之人的。

无货币民族的每个人都容易获得满足,不会有厚待这个、亏待那个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只有比较少的需求。这样的民族势必会实现人人平等,也不会出现行为乖戾蛮横的首领。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上述说法却被路易斯安纳的一个名为纳契的民族所实行的制度——假定旅行家们关于它的记述是真实的——给推翻了。在纳契,所有臣民的财产都由酋长[750]一人操控,这位酋长像土耳其的皇帝一样,想让臣民怎么劳动,就让他们怎么劳动,甚至强迫臣民满足他要他们脑袋的过分要求;还有,臣民要把待哺期的所有婴儿都献给新生的酋长继承人,供其使唤,终生不得自由。你很可能会把这位酋长想象成谢努塞尔特[751]吧,他跟日本或中国皇帝几乎同样的表现是接受各种礼拜和仪式,只不过他是在茅屋里完成的。

在那里,其他所有偏见或道理,都让位于迷信的偏见或道理。据此而言,懂得专制主义的纳契人跟蛮人又不太一样,后者自然是对专制主义一无所知的。他们崇拜太阳,并把酋长看成太阳的兄弟;如果不这样看待酋长,他们就会发现酋长是个可怜的人,跟他们没有任何分别。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被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这两个民族,都以游牧为生。阿拉伯人一般是自由的,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了。而作为世上最奇特民族的鞑靼人,却过着忍受政治奴役的生活[752]。至于其中原因,我已经提及一些[753],现在要另外指出几点。

城市和森林不属于他们,只有少数的沼泽以及几乎整年冰冻的河流可以享有。辽阔的平原是他们的家,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主要就是牧场和牲畜。然而,他们压根儿没有天然屏障可供防卫,也没有可以退守的地方。入侵者会在胜利时立即割掉可汗及其子女的头颅[754],并虏获他的所有臣民。但是,对一个既不从事耕作又免除一切家务的民族来说,胜利者如果把他们变成民事奴隶,意味着给民族增加负担,因而他没有那么做,而只是把他们变成自己民族的人口。虽说他们不必充当民事奴隶了,却免不了成为政治奴隶的命运,因为胜利者觉得那样做是理所当然的。

的确,总体来说,一个各部落之间不断互相征战和征服的国家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因为,这样的一个民族,每个部分都多次遭到毁灭,比如说,当一个部落的首领在反征服中战死,那么这种战败意味着它的整个政治机制将被摧毁。

一个占据有利地位的民族,即便被征服了也可以保有一些自由,只需和征服者签订条约。然而,对战败的鞑靼人来说,任何条件都提不出来,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防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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