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2 / 2)

[1073]1744年。——译注

[1074]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三节。——原注

[1075]这种行为未必是主动的,受供需平衡的支配。——译注

[1076]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7]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78]因为国家偿还他们的债务时,使用的标称含二十盎司铜、实际只有十盎司铜的货币。——原注

[1079]他们收账时,所收到货币标称二十盎司,实际上只有十六盎司。——原注

[1080]见普林尼的《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五条。——原注

[1081]见弗朗舍慕斯的《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原注

[1082]据弗朗舍慕斯说,吉奈尔和塞斯德斯也是罗马人在此时铸造的。见其《李维补遗》第二时代第五卷。一吉奈尔相当于半锝,一塞斯德斯相当于四分之一锝。——原注

[1083]这是布代的意见,也有其他作者认为是七分之一白银。——原注

[1084]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5]参阅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三卷第十三条。——原注

[1086]《道德与邪恶选摘》。——原注

[1087]参阅茹贝尔神父1739年在巴黎所著《货币学》第59页。——原注

[1088]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89]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0]见萨沃特一篇文章的第二部分,载于1681年7月28日的《学者杂志》。——原注

[1091]本书第二十一章。——原注

[1092]它就是英国。——译注

[1093]作为商品的黄金和白银,完全跟这个问题无关。——原注

[1094]实指利率。——译注

[1095]同样是一种补偿心理。——译注

[1096]塔西佗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097]罗马人认为有息贷款和高利贷是一回事。——原注

[1098]关于这一点,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的著述达到了极致。——原注

[1099]《法学阶梯》和《法典》中的高利贷条款,尤其是后者的第十七篇法律及其附录等部分,出现了“半息”“三分之一息”“四分之一息”等术语。——原注

[1100]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记载,关于这件事,阿庇乌斯曾进行演讲。——原注

[1101]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2]此法颁布于罗马历388年。——原注

[1103]古代罗马王政时期实行的历法。罗马历把每年分为十个月到十三个月,于公元前46年被儒略历取代。这是一种比较混乱的历法。——译注

[1104]在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出现的拉丁原文是“unicariausura”。本书附录《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有关高利贷的段落,也提到了这一利率。——原注

[110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原注

[1106]该项法规出现在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而据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第七卷中的记述,是在执政官曼里乌斯·托尔瓜图斯和普拉提尤斯执政期间制定的这项法规。——原注

[1107]塔西佗在《罗马编年史》第六卷里也是这么说的。——原注

[1108]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七卷结束时说,制定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起诉人民保民官格努修斯。——原注

[1109]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原注

[1110]见阿庇安《反抗米特拉达梯之战》第一卷和狄特·李维《补遗》第六十四卷。——原注

[1111]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原注

[1112]见《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的第二十一封信。——原注

[1113]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4]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三十五卷。——原注

[1115]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一章。——原注

[1116]发生在罗马历615年。——原注

[1117]引自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十五封信和第十六封信。——原注

[1118]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四卷第一封信。——原注

[1119]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庞培把六百塔兰同借给国王阿里奥巴桑尼斯,每三个月收一次利息,利息三十三阿提卡塔兰同。”——原注

[1120]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三卷第二十一封信和第六卷第一封信:“这就不再是欺骗萨拉米斯人了,也没有欺骗借钱给他们的人。”——原注

[1121]意思是说,罗马人已经富有得没有多大必要去放贷赚钱了。——译注

[1122]根据西塞罗的法令,利率应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复利在满一年的时候结算。西塞罗不主张直接按借款协议上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而是要求共和国的包税人为债务人确定一个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再按协议收取利息。——原注

[1123]这话出自吕塞尤斯之口,见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第五卷第二十一封信。该信还说,吕塞尤斯甚至曾经颁布一项元老院总法令,规定利率维持在月息百分之一不变。——原注

[1124]详见《法律》第十二篇“所用语所指”。——原注

[1125]取自卢克莱蒂乌斯诗集的开篇,法语译者为埃诺先生。——原注

[1126]参见庞波尼乌斯·梅拉《地志》第一章第三节。——原注

[1127]这也正是实行奴隶制的民族的子女向来跟随母姓的原因。——原注

[1128]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56页。——原注

[1129]其实指的还是继承这件事。——译注

[1130]就是说,妾生的孩子在明面上只能管正房叫妈,不能叫生母为妈。参照《红楼梦》里的贾探春和赵姨娘。——译注

[1131]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24页。——原注

[1132]正妻和偏室亦即大、小老婆的区分,并不涉及子女,“这是帝国的重要律条”。参见《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40页,这句话是杜赫德神父在翻译一部中国伦理道德书籍时写下的。——原注

[1133]因为妻和妾的差别表示等级、地位不平等,因而待遇也就不平等,这是相符的;如果子女都有正式身份,就意味着等级平等,却不能享受平等待遇,这种不相符,其实是一种羞辱。——译注

[1134]其真实含义包括妾所生的孩子和未婚所生的孩子。——译注

[1135]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六卷第四章。——原注

[1136]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37]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171页。——原注

[1138]托马斯·戈杰《新大陆游记》第58页。——原注

[1139]本书第十四章第四节。——原注

[1140]见肯布夫的《日本史以及暹罗概况》,此书所提到的数据,只是统计京都人口的结果。——原注

[1141]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347页。——原注

[1142]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39页、第142页及以下。——原注

[1143]日本是一个多岛国,自然有许多海岸和大量产鱼的海域。——原注

[1144]中国河流众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尽管如此,中国只以鱼类为食的说法明显是夸张,甚至可以说是谬误。——译注)。——原注

[1145]伯内特《改革简史》第44页和第83页:大多数地主发现,与其出售小麦,更赚钱的道路是出售羊毛,于是关闭田庄,这引发了农民的强烈反抗,因为关闭田庄他们将无法生存。有鉴于此,有人建议制定禁止关闭田庄的农业法。对此,年轻的国王也亲自致词,随后颁布了禁止通告。——原注

[1146]唐比埃《环球游记》第二卷第41页。——原注

[1147]雷诺多《两个阿拉伯人在印度和中国的游记》第167页。——原注

[1148]就是说,我们在现世就可以找到这种不幸的原因。——译注

[1149]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82页和第183页。——原注

[1150]指国民英勇、纪律和军事训练等方面。——原注

[1151]高卢人也是这个情况,也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原注

[1152]《法篇》第五卷。——原注

[1153]《共和国》第五卷。——原注

[1154]《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5]《共和国》第七卷第十六章。——原注

[1156]《共和国》第三卷第三章。——原注

[1157]该价钱为六十英镑。——原注

[1158]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第六卷第十二章。——原注

[1159]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神谕无声”。——原注

[1160]斯特拉波《地理学》第七卷第496页。——原注

[1161]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162]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63]这种做法见于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四十五卷以及《补遗》第五十九卷,还可参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瓦列利乌斯·马克希姆斯《名人言行集录》第二卷第九章。——原注

[116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记载了这一篇演说。——原注

[1165]详见本书第五章第十九节中的论述。——原注

[1166]弗罗鲁斯《狄特·李维摘录》第十二代:恺撒在内战结束后进行了一次人口调查,发现户主只有十五万名。——原注

[1167]见狄奥《罗马史》的第四十三卷和希费林的《奥古斯都》。——原注

[1168]参阅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三卷、苏埃托尼乌斯《恺撒传》第二十章以及阿庇安《内战》第二卷。——原注

[1169]见尤塞比乌斯的《编年史》。——原注

[1170]狄奥《罗马史》第十四卷。

[1171]《编年史》第三卷收录了《尤里安法》。——原注

[1172]这篇演说收录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本很长,我有所精简。——原注

[1173]亦即马库斯·帕皮乌斯·穆蒂卢斯和珀佩斯·萨比努斯。详见狄奥《罗马史》第十六卷。——原注

[1174]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175]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6]在《纪要》第十四篇中,乌尔比安严格地区分了尤里安法和帕匹亚法。——原注

[1177]《法律》第十九篇“关于婚姻的仪式”引用了第三十五个主题。——原注

[117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79]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180]有一批罗马人尊奉王命前往希腊求教法律知识,雅典和意大利的某些城市曾有他们的足迹。——原注

[1181]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182]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四十四章。——原注

[1183]“对于候选人的子女数量,法律要求特别予以留意。”见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二卷第十章。——原注

[1184]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束棒是权力的象征。——译注)

[1185]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十五卷。——原注

[1186]见《法律》第六篇第五节“关于十人组”。——原注

[1187]见《法律》第二篇“关于少年”节。——原注

[1188]见《法律》第一篇第三节;第二篇第一节“免除负担的规定”。——原注

[1189]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九题第三节。——原注

[1190]参见罗马法一个最精彩的部分,即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第十五题、第十六题、第十七题和第十八题。——原注

[1191]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亲属遗赠可以接受”,参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节。——原注

[1192]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和“单一法”,参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弱势者,对独身或丧偶后独身的惩罚”。——原注

[1193]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父亲对孩子的爱”。——原注

[1194]详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五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195]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段。——原注

[1196]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在《罗马古代史》第五十六卷,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记载了奥古斯都的演说,他指出这个期限在最早的《尤里安法》中似乎是三年。另见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传》第三十四卷。这个期限,在其他尤里安法中只有一年,在帕匹亚法中是两年。人民不接受这些法律,而奥古斯都按照人民的接受程度放宽或加严了这些法律。——原注

[1197]帕匹亚法的第三十五题。《法律》第十九节“关于婚仪”。——原注

[1198]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指出,该规定在罗马历736年提出。详细内容还可见苏埃托尼乌斯的《屋大维》第三十四章。——原注

[1199]由此可见,按照罗马法律,已订婚者等同于已婚者。——译注

[1200]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参见《法律》的二十七篇“婚姻法典”。——原注

[1201]指生育孩子。——译注

[1202]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3]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原注

[1204]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第三节和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5]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三题。——原注

[1206]见奥古斯都的演说,载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207]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法律》第四十四篇“关于婚仪”。——原注

[1208]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209]见《法律》第一篇“关于自由民”。——原注

[1210]见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1]见本书第二十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12]《法律》第三十七篇第七节《有关自由的工作》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3]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八题记载了一些例外。《单一法》收录了“未入籍外邦人的遗产,不再充公”的法规。——原注

[1214]“实际地讨论一下《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修改问题。”摘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117页。——原注

[1215]苏埃托尼乌斯《尼录》第十章:奖金被裁减,变为原来的四分之一。——原注

[1216]参阅普林尼《颂辞》,以第34—35页为主。——原注

[1217]赛维卢斯修改了巴比安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性改为二十五岁,女性改为二十岁。要明白这种变化,只需对照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和特杜利安的《答辩》第四章。——原注

[121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五卷第十九章:关于风俗,监察官西庇阿在对民众的演说中说,他很不满意义子和私生子居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认为这是一种弊病。——原注

[1219]见《法律》第三十一篇“关于婚姻仪式”。——原注

[1220]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在帕匹亚法中,奥古斯都使维斯塔守护女拥有了母亲的特权。普鲁塔克的《努玛生平》第十卷第五章:努玛下令,育有三个子女的母亲,应该拥有不受监护的特权。——原注

[1221]狄奥在《罗马史》第六十卷指出,这种特权的赋予是克劳迪乌斯实行的。——原注

[1222]见《法律》“在家庭”“关于解放奴隶”第一段。——原注

[1223]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224]《官员职位》第一卷中,西赛罗思考并讨论了这种思辩风气。——原注

[1225]即那萨利乌斯的《君士坦丁颂辞》,作于321年。——原注

[1226]见《法律》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母亲和母亲亲属的产业”。又见《单一法》,载同法典,“关于未成年儿子应获得的财产”。——原注

[1227]《单一法》,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软弱者和对独身者及鳏寡的惩罚”。——原注

[1228]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九节。——原注

[1229]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载于《法律》第二篇、第三篇。——原注

[1230]见载于《圣法》的《婚姻法典》。——原注

[1231]见《新法辑览》第一百二十七篇第三章和第一百一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1232]见《法律》第五十四篇中“婚姻的契约及其说明”。——原注

[1233]见《法律》第五篇第四节中“关于奴隶主的权力”。——原注

[1234]见保卢斯的《判决》第三章第四题第十五节。——原注

[1235]《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6]《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7]《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1238]《法律》第三卷。——原注

[1239]《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卷。——原注

[1240]关于这方面的标题,《法学阶梯》《法典》题录和增补后的《新法辑览》,均没有提及。——原注

[1241]《世界史》第五章“法国”。——原注

[1242]穆斯林国家几乎包围了整个欧洲。——原注

[1243]参见萨尔丹《波斯游记》第八卷。——原注

[1244]见伯内特《英国改革史》第一卷第三章。——原注

[1245]出自《彗星杂谈》第六十四篇。——原注

[1246]马嚼子可以控制马的行动,而套上了马嚼子的马,因为前边的牙齿无法闭合,嘴角经常泛出白沫。——译注

[1247]参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卷第290页,彭塞的《埃塞俄比亚游记》。——原注

[1248]出自迪奥多罗斯的《世界文库》第二卷。——原注

[1249]参见迪潘编著的《六世纪僧侣著作汇编》第五卷。——原注

[1250]参见普利多所著的《犹太史》。——原注

[1251]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译注

[1252]比如佛教和道教。——原注

[1253]西塞罗《法律》第二卷。——原注

[1254]“渎神之罪无可救赎,藐视宗教是此种罪责的成因。愿大众教士们能救赎一切可救之罪。”——原注

[1255]参见柏朗嘉宾的记载。1246年,教皇因诺四世任命柏朗嘉宾为使者出访鞑靼。——原注

[12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92页。——原注

[1257]《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五卷第13页。——原注

[125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七卷第十五章。——原注

[1259]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0]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原注

[1261]《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27页。——原注

[1262]普利多《穆罕默德传》第64页。——原注

[126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章第一节。——原注

[1264]参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七卷第303页,福尔班伯爵《福尔班伯爵回忆录》和他对加锡人的描述。——原注

[1265]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6]参见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原注

[1267]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268]对于佛教教义,一位中国哲学家反驳说:“按照佛经说法,灵魂永远存在,肉身不过是一处房舍,可以让灵魂留宿其中。那么父母的肉身是不是也是一个房舍呢?既然如此,人们将其视为污泥轻视慢待又有什么不可?可是如此一来,热爱父母这种美好的德行恐怕很难维系了吧。同理,人们也会慢待自己的肉体,不肯保养肉体,不去珍重、爱惜肉体。为什么有几百几千的佛教徒选择自我了断,原因就在这里。”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52页记载的关于中国哲学的论述。——原注

[1269]参见托马斯·巴瑟林所著《丹麦古代史》的第五卷第二部分。——原注

[1270]参见海德的《波斯人的宗教》。——原注

[1271]色诺芬《雅典政治制度》第三章第八节。——原注

[1272]《法律》第三篇“安息日戒律”,毫无疑问,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异教徒。——原注

[1273]天主教国家在南方,新教国家在北方。——原注

[1274]《周游世界记》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18页。——原注

[1275]《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二卷第95页。——原注

[1276]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页。——原注

[1277]阿特纳奥斯《哲学家盛宴》第二卷第40页,为幼里庇德斯所言。——原注

[1278]《穆罕默德传》。——原注

[1279]比如中国。——原注

[1280]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二条。——原注

[1281]桑克托里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二十三条。——原注

[1282]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22页。——原注

[1283]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138页。——原注

[1284]又名公会议、普世公会议或普教会议,是传统基督教中的一种世界性的主教会议,以重要的教务或教义争端为主要内容。——译注

[1285]载于圣西里尔(SaintCyrille)的信中。——原注

[1286]这里说的是既有天堂又有地狱的基督教和印度宗教,日本本土的神道教就没有天堂、地狱之说了。——原注

[1287]当成吉思汗闯入布瑟拉清真寺,他一把抢过《古兰经》扔到了马蹄子底下。见《鞑靼史》第三部分第273页。——原注

[1288]《鞑靼史》第三部分第342页。——原注

[1289]不难证明鞑靼人是日本人的先祖,而日本人承袭了鞑靼人的这种心态。——原注

[1290]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三章。——原注

[1291]《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2]《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原注

[1293]柏拉图《法篇》第十卷。——原注

[1294]见《十二铜表法》,“火葬时,严禁往木头上泼洒葡萄酒”。——原注

[1295]我在其他地方也说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财富,所以我此处的言论与基督教无干。参见上一章第一节和《为〈论法的精神〉申辩》的第二部分。——原注

[1296]上帝按照自己的想法设定了《福音书》的结构,这也是上帝永恒性的延伸,可是不明白这点的犹太人,只能处于蒙昧之中。——原注

[1297]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98]肯布夫的《日本史》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到第三节。——原注

[1299]参见福尔班伯爵的《回忆录》第一部分第432页。——原注

[1300]见《法篇》第九卷。——原注

[1301]在《加尔文主义史论》的第293页,培尔提及了这条法令。——原注

[1302]见《法典》第五篇“关于离婚和废弃相关习俗的若干决议”。——原注

[1303]见《勃艮第法》的第四十一篇。——原注

[1304]西哥特的一位国王。——译注

[1305]见《西哥特法》的第三卷第四篇。——原注

[1306]违逆者会受到公开受辱的惩罚,此外,还有另一种惩罚方式,就是坐牢。——原注

[1307]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原注

[1308]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二十二卷和加里恩努斯《劝言篇·手工艺》第八章。——原注

[1309]见《上帝之城》第三卷。——原注

[1310]见《法规》第二卷第十二章。——原注

[1311]见《新法辑览》第二十一篇。——原注

[1312]见杜赫德《中国帝国全志》第一卷第313页和第316页。——原注

[1313]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三部第二十九卷第二十九章。——原注

[1314]《游记》第一卷第402页。——原注

[1315]比如非洲的洛温格。见《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114页。史密斯所著的《游几内亚记》第二部分第150页,有关瑞达王国的介绍。——原注

[1316]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387—389页和《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三卷第二部分第644页。——原注

[1317]《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部分第35页和第103页。——原注

[1318]见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七章。当时他们眼看着庞培攻打神庙,却毫无动作。——原注

[1319]见《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20]参阅《新法辑览》第一百三十四篇第十章。——原注

[1321]见《法律》第七篇“关于离婚和废除相关风俗的决议”。——原注

[1322]我在本书第二十三章阐述了“法和人口的关系”,可以参考。——原注

[1323]这是鞑靼人的一条十分古老的法令。在《拜占庭帝国史》一书中,作者普里库斯说,为了和女儿埃斯卡结婚,阿提拉在某个地方停下了脚步。他说:“这种婚姻,斯基泰的法律是允许的。”——原注

[1324]在古罗马,这些兄弟的姓氏是一样的,堂兄弟、表兄弟都被称为兄弟。——原注

[1325]罗马以前确实如此,不过后来有位受人敬仰的男人娶了自己的堂姐(妹)或表姐(妹),人民便立法,允许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成婚了。参见普鲁塔克的《找寻罗马物什》第六章。——原注

[1326]见《印度游记全集》第五卷第一部分第98页“当下的台湾岛”。——原注

[1327]《古兰经·妇女》。——原注

[1328]皮莱尔所著《游记》第一卷第172页可见。——原注

[1329]见菲隆的《法律之于十诫的特殊规定》第778页。人们认为最荣耀的莫过于此种婚姻。——原注

[1330]《法律》第八篇“关于乱伦的婚姻和有害的婚姻”可见。——原注

[1331]见《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十四卷第403页。——原注

[1332]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惯用法》第二十二卷。在领主任命的税务官的逼迫下,农民不得不捐款;在伯爵的逼迫下,士绅不得不捐款;在主教的逼迫下,教会不得不捐款。——原注

[1333]西塞罗《法律》第一卷第四章。——原注

[1334]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三章。——原注

[1335]西皮保卢斯。——原注

[1336]见普鲁塔克的《小加图传》。斯特拉波曾说过,此事就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原注

[1337]《法律》第十一篇最后一节《尤里安法:关于通奸》。——原注

[1338]《西哥特法》第三卷第四篇第六节。——原注

[1339]见印加人卡尔西拉索的《西班牙人内战史》第108页。——原注

[1340]威尼斯。——原注

[1341]见《游记》第十四章第十二节。——原注

[1342]见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罗马古代史》第二卷第三章,普鲁塔克的《莱库古与努玛的比较》第二十四章。——原注

[1343]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最后一节记述的《十二铜表法遗篇》,“当没有确立遗嘱的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则在最近的男性亲属中选择继承人”。——原注

[1344]见乌尔比安所著《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八节;《学术集》第三篇,“特杜利安元老院法规:特权”。——原注

[1345]保卢斯所著《判决》第四卷第八篇第三节。——原注

[1346]《学术集》第三卷第一篇第十五节。——原注

[1347]《罗马古代史》第四卷第276页可见。——原注

[1348]在《演说家》第一卷里,西塞罗说“未曾规定任何法律程序和格式”,正是这样,这种遗嘱只是口头上的,没有特定格式。——原注

[1349]《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奥卢卡斯·格利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十五卷第二十七章。此种遗嘱名为“书面计数遗嘱”。——原注

[1350]乌尔比安《纪要》第十篇第二节。——原注

[1351]直到皮洛士战役,罗马人才开始使用货币。在谈论韦伊之围时,狄特·李维写道:“当时人们尚未掌握银币的制造工艺。”——原注

[1352]《纪要》第二十二篇第十三节。——原注

[1353]参见《学术集》第二卷第十篇第一节。——原注

[1354]比如,“让狄第乌斯做我的继承人”。——原注

[1355]替代继承有三种形式:一般替代继承、未成年替代继承、智障替代继承。——原注

[1356]见《学术集》第二卷第二十三篇第一节。奥古斯都以特别原因为借口,允许了委托继承。——原注

[1357]因为女性不能拥有遗产继承人,所以《十二铜表法》严禁立遗嘱者将自己的遗产分配给母亲的孩子。——原注

[1358]护民官昆图斯·沃科尼乌斯是该法的发起人。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刊载于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书中有一处错误,即将沃科尼乌斯写成了沃隆尼乌斯。——原注

[1359]参见西塞罗的《再驳韦列斯》第一卷:“再说一遍……一切女性都严禁成为继承人。”——原注

[1360]见狄特·李维的《纪要》第四十一卷:“他赞成一切将女性清出继承人之列的法律。”——原注

[1361]《再驳韦列斯》。——原注

[1362]《上帝之城》第三卷第二十一章。——原注

[1363]狄特·李维《纪要》第四十一卷。——原注

[1364]《阿提卡之夜》第十七卷第六章。——原注

[1365]见《善恶的尽头》第二卷第五十五章,“所有人都认为,法狄亚得到的资产不能超过《沃科尼乌斯法》允许她得到的数额”。——原注

[1366]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五十六卷,“《沃科尼乌斯法》规定女性最多只能得到十万小银币的遗产,我们不妨参照这一法律”。——原注

[1367]见西塞罗《对维列斯的二度反驳》,“那些在户口簿中有记录的人”。——原注

[1368]“他没有登记户口。”——原注

[1369]《罗马古代史》第四卷。——原注

[1370]“他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原注

[1371]有些作者说只有五个阶层,是因为前五个阶层的人数非常多。——原注

[1372]“被贬为最底层的公民。”——原注

[1373]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4]见西塞罗的《善恶的尽头》第二卷。——原注

[1375]据赛克斯提留斯所说,他曾经立下遵纪守法的誓言。——原注

[1376]见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作者针对这一问题的记述。——原注

[1377]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第十五篇和第十六篇。——原注

[1378]在《巴比安法》的众多条款中都能看到此种差别。参见乌尔比安的《纪要》终篇,第四节到第六节。——原注

[1379]见尤维纳利斯《讽刺诗集》第九章第83行和第87行:“没有我,你如何能有孩子,如何能成为父亲;你能成为继承人,正是因为我的存在。”——原注

[1380]《狄奥多西法典》第九法“关于宣布为公敌者的财产”,乌尔比安《纪要》终篇第六节和第二十九篇第三节。——原注

[1381]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篇第一节和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十九节可见。——原注

[1382]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3]见《判决》第二十卷第一章。——原注

[1384]乌尔比安《纪要》第二十六篇第六节。——原注

[1385]指的是皇帝庇乌斯,哈德良是他过继之后的名字。——原注

[1386]见《法律》第二篇“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第三卷第三篇第四节“特杜利安元老院法”。——原注

[1387]《法典》第九条。——原注

[1388]《法律》第十二条,《新法辑览》第一百一十八篇和第一百二十七篇。——原注

[1389]见萨利克法的序。在《溯源法兰克人》这本书中,莱布尼茨说,萨利克法制定的时间应该在克洛维斯继位之前,不过考虑到法兰克人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不懂得拉丁语,所以应该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后。——原注

[1390]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原注

[1391]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2]见《巴伐利亚法》的序、《萨利克法》的序。——原注

[1393]“图林根人遵循盎格鲁维利诺人的法律。”——原注

[1394]弗里斯兰人没有文字。——原注

[1395]尤里克是西哥特法的制定者,卢维吉尔德是西哥特法的修订者。参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对其进行了修订。埃奇加编写的法典直到今天还在使用,在他的授命下,主教们成了此事的执行者。通过托莱多第十六届公民会议,我们可以看出,钦达逊德斯和雷赛苏恩德斯的法律并未消失。——原注

[1396]见《巴伐利亚法》序言部分。——原注

[1397]见《勃艮第法》的序言和正文,其中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三十八条尤为重要。另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三章,另见西哥特法典。——原注

[1398]本书本章第三节可见。——原注

[1399]见《撒克逊法》第二章第八节和第九节,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七节。——原注

[1400]《高卢战纪》第六卷。——原注

[1401]见《法规》第一卷法式八。——原注

[1402]《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原注

[1403]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四条,《敕令汇编》的结尾处:560年克洛泰尔所发手谕。——原注

[1404]《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一卷第二十五篇第七十一章、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七章、第七十六篇第一章和第二章。——原注

[1405]《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五篇。——原注

[1406]《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7]《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七篇第二章。——原注

[1408]《伦巴第法》敕令部分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二章。——原注

[140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七篇。——原注

[1410]本书本章第一节。——原注

[1411]《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节。——原注

[1412]见《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十五章和第七章:“在其生活的村落内拥有财产的人。”——原注

[1413]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章:“对主人忠心耿耿的人。”——原注

[1414]见《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章:“如果这个罗马人是国王的客人。”——原注

[1415]罗马有权有势的人都在朝廷工作,很多主教都是在宫中长大的,这点并非无法证明。要知道,有知识的几乎都是罗马人。——原注

[1416]《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原注

[1417]见《日耳曼尼亚法》第九十五章。此处特指利都斯,他的身份比农奴高。——原注

[1418]《萨利克法》第三十五篇第三章和第四章。——原注

[1419]迪波教士。——原注

[1420]指的是法兰克人、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原注

[1421]438年此法编制完成。——原注

[1422]从狄奥多西法典的序言可知,该法制定的时间是阿莱利克执政二十年时,颁布的时间是两年之后,颁布者为阿尼阿乌斯。——原注

[1423]见伊西多尔的《纪年史》,西班牙纪年504年。——原注

[1424]《萨利克法》第四十五篇第一章:“法兰克人、蛮族或者受制于萨利克法的人。”——原注

[1425]参阅《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章:“按照教会遵行的罗马法。”在《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一书中,迪康热针对“罗马法”一词列举了大量权威著作,可以参阅。——原注

[1426]林德博洛的《萨利克法》末尾,很多敕令和蛮族法令中,有众多针对神职人员在这方面拥有的特权。另见807年查理曼写给儿子的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52页提到,神职人员可以拿到三倍的赔偿金。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五章第302页。——原注

[1427]见该法。——原注

[1428]在本书的第三十章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和第九节,我仍会谈到。——原注

[1429]阿戈巴尔《著作集》。——原注

[1430]热尔维·德·蒂尔布里说:“法兰克人在协议中提出要求,这一地区的哥特人按照祖辈的风俗习惯生活,遵循他们旧有的法律。就这样,百彬掌控了那勃奈泽省。”载于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66页。另见,卡戴尔《朗格多克史》记述的759年编年史部分。另见,杜伸《文选》第三卷第316页:一位不知姓名的作者在为仁慈的路易写的传记中,对卡里西亚戈人民会议上,塞蒂马尼亚民众所提的一些条件进行的记述。——原注

[1431]“某些地区原本遵循罗马法定案,应予保持,其他地区……”载于该敕令第十六条。另见该赦令第二十条。——原注

[1432]《珀斯特敕令》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在卡维罗诺”“在纳波纳”可见。——原注

[1433]见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原注

[1434]继位的时间是642年。——原注

[1435]见《西哥特法》第二卷第一篇“他国法律和罗马法再不能压迫我们”。——原注

[1436]见《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篇第一章:“哥特男人的妻子可以是罗马的女人,罗马男人的妻子也可以是哥特的女人。”——原注

[1437]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四章的第十九封信和第二十六封信,对当时威信极高的东哥特王戴奥多里克是如何宽容对待这些地区的事进行了叙述。——原注

[1438]《瓦姆巴王的历史》所附审判书表明,高卢南部时常发生叛乱。保卢斯和他的罗马伙伴甚至得到了主教们的拥护。瓦姆巴击溃乱党之后,却不敢判他们死刑。那勃奈泽高卢在《瓦姆巴传》作者的笔下,已经成了叛乱的发源地。——原注

[1439]见《哥特战纪》:“那些哥特人从大屠杀中逃离之后,携家带口奔赴西班牙,成了公开做着暴君之事的窦德斯的子民。”——原注

[144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六章第三百四十三节第981页可见。——原注

[1441]见德·拉·托玛希耶尔的《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第四十一章、第四十六章及若干其他章节,他在其中收录了不少相关资料。——原注

[1442]拉丁文为Missidominici。——原注

[1443]844年,秃头查理发布敕令的第八条:“主教们坚称自己有制定教规的权力,但对这一敕令,他们不该视若无睹或予以抵制。”这条敕令最后被废除了,而他们貌似早知道会这样。——原注

[1444]在这些小册子中,不仅有教规,还有大量教皇的敕令。在过去记录教规的小册子中,只有很少的教皇敕令,小德尼和伊西多尔·梅卡多尔都在自己编纂的教规中插入了大量教皇敕令,后者还放了些假敕令进去。在法国,直到查理曼时期还在用旧教规集。查理曼接过教皇亚德里安交给自己的小德尼编的教规集之后,对其进行了推广。大概也是在查理曼时期,伊西多尔·梅卡多尔所编的教规集出现在大家面前,并得到了法国人的广泛认可,随后人们口中的《教规法汇总》就出现了。——原注

[1445]见《珀斯特敕令》第二十条。——原注

[1446]这些法律在序言中,清楚地记述了这一情况。在撒克逊法和弗里斯兰法中,我们甚至可以发现,他们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法规做了区分。制约撒克逊人的森严规条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按照某些具体情况,在旧有习俗的基础上添加一些特殊规定——建立起来的。——原注

[1447]此事我在后面还会谈到。——原注

[1448]马库尔弗所著《法规》序言可见。——原注

[144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八篇第三节可见。——原注

[1450]《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六节可见。——原注

[1451]《圣莱热传》。——原注

[1452]《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一篇第六节。——原注

[1453]本书本章第五节。——原注

[1454]塔西佗也是这个意思,他说日耳曼人的习惯有共性,也有特性。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七章第五节。——原注

[1455]《李普艾尔法》第六篇、第七篇、第八篇及其他篇章。——原注

[1456]《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第十二篇和第十七篇。——原注

[1457]《萨利克法条例》第七十六篇。——原注

[1458]英国如今就采取此种做法。——原注

[1459]《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二篇、第五十七篇第二节、第五十九篇第四节。——原注

[1460]在李普艾尔法中,这种原则表现得非常明显。参见该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八篇第五节;另见《李普艾尔法》803年所附的怯懦者路易的敕谕第二十八条。——原注

[1461]见《李普艾尔法》。——原注

[1462]在它之外,还有别的蛮夷法律接受沸水取证。——原注

[1463]《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4]《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5]塔西佗的话“这种特征在所有人身上都能看到”,就是证据。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卷第二章。——原注

[1466]按照维莱犹斯·帕特库鲁斯的说法,决斗是日耳曼人处理问题的唯一方法。参见《罗马史》第二卷第一百一十八章。——原注

[1467]见蛮族的法律,另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该书所述情况在时间上更近一些。——原注

[1468]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安格尔法》第十四章,该法将沸水取证定性为辅助措施。——原注

[1469]见《图林根法》第十四篇。——原注

[1470]《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第五节可见。——原注

[1471]“只要我们的国王不反对,辩护时将遵循《法兰克法》。”——原注

[1472]见《李普艾尔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七篇第五节。——原注

[1473]《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原注

[1474]公元962年。——原注

[1475]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意大利显贵纷纷表示此种行为非常可耻,要求伟大的皇帝修订法律以杜绝此事。”——原注

[1476]时间是988年。——原注

[1477]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章第三十三节。该法的制定者,在穆拉托里先生所用的版本里,被认定为居伊皇帝。——原注

[1478]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二十三节。——原注

[1479]见卡西奥多鲁斯的《东哥特史》第三卷第二十三封信和第二十四封信。——原注

[1480]《怯懦者路易》的作者,姓名不可考,写道:“苏尼拉指控巴塞罗那伯爵贝拉做了和自己誓言不符之事,后来去了皇宫,贝拉和苏尼拉都是哥特人,既然如此,理当遵循他们的特殊法律在马上进行决斗,最后落败的是苏尼拉。”——原注

[1481]见《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四篇、第九篇第二十三节;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四节、第五节,第五十五篇第一节至第三节。《罗塔里法》;《路易普朗法规》第十五节。——原注

[1482]当时进行司法立誓的地点是教堂。墨洛温王朝的时候,皇宫有专门用来处理纠纷的小教堂。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十八章;《李普艾尔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五篇第五节;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萨利克法》所附803年敕谕。——原注

[1483]《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九章第212页。——原注

[1484]见《伦巴第法》和《萨利克法》的附录,里面对他的这些规定做了记述。——原注

[1485]《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一节。——原注

[1486]《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和第310页。——原注

[1487]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45年。——原注

[1488]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45年。——原注

[1489]见胖子路易的敕令集录,该法规发布的时间是1168年。——原注

[1490]《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491]《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二十八章第203页。——原注

[1492]见维尔马卢斯《哲人的增加》第五卷。——原注

[1493]《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三节。——原注

[1494]《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篇第二十三节。——原注

[1495]公元819年,被归入萨利克法。——原注

[149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3页。——原注

[149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9页。——原注

[149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章第25页和第329页。——原注

[1499]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另见加朗提到的圣奥班·旦茹的条规。——原注

[1500]在罗马人眼中,棍棒从来不是羞辱性武器。“有关棍棒的法规,有关受辱者。”——原注

[1501]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所述,他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手里的棍棒和盾牌。——原注

[1502]《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一节。——原注

[1503]《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六篇第二节。——原注

[1504]《日耳曼尼亚志》第六章第六节。——原注

[1505]见《萨利克古法》。——原注

[1506]《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十一节。——原注

[1507]可以看看中世纪的希腊小说。——原注

[1508]该书完成的时间是公元1283年。——原注

[150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章第40页和第41页。——原注

[151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28页。——原注

[151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四章第330页。——原注

[1514]大附庸自有特权。——原注

[1515]这是敕谕中的规定。直到博马努瓦所处的时代,这种做法才被禁绝。参见《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5页。——原注

[151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30页。——原注

[151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1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8页、第六十三章第239页。——原注

[151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3页。——原注

[152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4页。——原注

[152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52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5页。——原注

[152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3页。另见本书第十章第二十六节。——原注

[152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322页。——原注

[1527]胖子路易1118年颁布的敕令:“他们有决斗和做证的权利。”——原注

[1528]胖子路易1118年颁布的敕令。——原注

[1529]“只有知道证人的证言对自己是否有利,才能将对方提供虚假证供作为让其失去做证资格的借口,所以要在证人立誓前问清他们的证供对哪一方有利。”参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九章第218页。——原注

[153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三章第162页。——原注

[153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章第39页和第40页。——原注

[1532]不过,参加决斗的如果是专职的决斗者,那么他若无法在决斗中取胜,就会被砍掉一只手。——原注

[1533]《巴伐利亚法》第十六篇第二节。——原注

[1534]见《勃艮第法》第四十五篇。——原注

[1535]《致怯懦者路易的信》。——原注

[1536]《圣艾维特传》。——原注

[1537]《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二章第二十二节:“人们之所以上庭,是为了回应决斗的要求,决斗一旦结束,上诉的理由也就没有了。”——原注

[1538]《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3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0页和第311页、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原注

[154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3页。——原注

[154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4页。——原注

[1542]所有案件审讯表示认同的人。——原注

[154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4页。——原注

[1544]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一条和第十条。他说的仅仅是对每个人进行赔偿。——原注

[1545]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九条。——原注

[154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6页;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条。——原注

[154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3页。——原注

[1548]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七条。——原注

[1549]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以下几条。这些条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真相已经证明确定无疑;一种是刚刚走过预审。——原注

[155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22页。——原注

[1551]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面对借用附庸的请求,伯爵未必一定要答应。——原注

[155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22页。——原注

[1553]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注

[1554]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六条:法官不能少于四名。——原注

[155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原注

[155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审理得既不公正也不合宜。”——原注

[155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阴谋和许诺让你做了和你的人品一样的,并不公允的判决。”——原注

[155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37页和第338页。——原注

[1559]巴吕兹版812年敕谕第三条第497页;《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敕令第二卷第三条。——原注

[1560]巴吕兹版812年敕谕第二条《敕令汇编》第497页。——原注

[1561]巴吕兹版怯懦者路易的敕谕第667页“协同心腹”。——原注

[1562]《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的敕谕,载于第二卷第五十九篇。——原注

[1563]《伦巴第法》所附秃头查理的敕谕,载于第二卷第五十九篇。——原注

[1564]757年颁布,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80页第九条和第十条;巴吕兹版755年的韦尔敕令,第二十九条第175页。这两项敕谕均颁布于国王百彬掌权时。——原注

[1565]助理法官,拉丁文scabini,也就是职业法官,这里指的是隶属于伯爵的法官。——原注

[1566]805年颁布的查理曼敕谕,巴吕兹版第423页;《罗泰尔法》;《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二十三条第452页。——原注

[1567]《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二十二节。——原注

[1568]此类上诉是从菲利普二世的时候出现的。——原注

[156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15页。——原注

[1570]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条。——原注

[1571]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二条。——原注

[157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三百二十一条。——原注

[1573]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九条。——原注

[1574]路易八世掌权的时候,领主内勤对伯爵夫人让娜提起诉讼,以四十天为期要求她呈送案件,之后又以渎职为由将让娜告上君主法庭。君主法庭表示不会将案件送出去,伯爵夫人将会受到传唤。——原注

[1575]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6]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1页。——原注

[157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2页。不过,对领主提起诉讼的如果不是领主的臣属,只需要交付六十苏的罚金。——原注

[1579]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条。——原注

[1580]1260年颁布。——原注

[1581]在《条陈》随处可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82]也就是将裁决不公作为向上级法庭起诉的理由。——原注

[1583]《条陈》第一卷第六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4]《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5]《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6]《条陈》第一卷第七十七章。——原注

[1587]《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8]《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原注

[1589]《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90]不过,只有以裁决不公为理由进行上诉才会被受理。《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领主法庭有执行之权。”——原注

[1591]《条陈》第一卷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原注

[1592]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注

[1593]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9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95]劳里哀《法令集》中记载的加佩王朝前期的法律,可以重点看看菲利普二世掌权时针对教会司法权的规定、路易八世针对犹太人的规定、贝鲁瑟尔编写的《法令集》;圣路易针对土地租借和赎回的规定、针对封建女性成人的规定等,也可着重看看。参见《法令集》第二卷、第三卷第35页,《法令集》第7页所附菲利普二世的法令。——原注

[159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2页、第六十三章第327页。——原注

[1597]参阅圣路易《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另见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法令。——原注

[1598]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注

[1599]《条陈》第一卷第六十八章。——原注

[1600]德方丹《诤言》第二卷第八条。——原注

[1601]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十四条。——原注

[1602]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条。——原注

[1603]可以看看布提利亚那一时期的状况,他在1402年还活着。参见《乡村大权》第一卷第19—20页。——原注

[1604]该法令是1564年法国国王查理九世在鲁西永颁布的,是第二十七条。——原注

[1605]德拉罗什弗拉文《法国高等法院》第一卷第十六章。——原注

[1606]德拉罗什弗拉文《法国高等法院》第一卷第十六章。——原注

[1607]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三条和第八条,另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三十三章第一卷第九十章。——原注

[1608]《乡村记录全集》第一卷第三篇第16页,布提利亚写道:“现在人们都喜欢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原注

[1609]时间是1324年。——原注

[1610]它的拉丁文是:Advocatusdepartpublica。——原注

[1611]参见《意大利历史学家》,其中有对该法典和此项规定的记述。——原注

[1612]《穆拉托里律法集》第一卷第二十六篇第七十八节所载,关于《查理曼法》第八十八条,载于第104页。——原注

[1613]《穆拉托里律法集》第87页所载的另一条法规。——原注

[1614]《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04页。——原注

[1615]《穆拉托里律法集》第95页。——原注

[1616]《穆拉托里律法集》第88页。——原注

[1617]《穆拉托里律法集》第99页。——原注

[1618]《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2页。——原注

[1619]《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2页。——原注

[1620]《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73页。——原注

[1621]《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47页。——原注

[1622]《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47页。——原注

[1623]《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68页。——原注

[1624]《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34页。——原注

[1625]《穆拉托里律法集》第107页。——原注

[1626]参见《圣人传·六月》第三卷第26页。——原注

[1627]“该职位是为长期辅助圣庭而设,圣庭的所有案件,他都有追查、问责之权。”——原注

[1628]参见《条陈》序言。——原注

[1629]本书本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1630]本书本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1631]在《诤言》的序中,德方丹说:“我是第一个将可以参考的范例加以整理的人。”——原注

[1632]《条陈》的标题和序言非常混乱。首先是巴黎、奥尔良和男爵法庭的司法习惯,其次是国内所有世俗法庭和国王特别裁判所的司法习惯,最后是整个国家、安茹以及男爵法庭的司法习惯。——原注

[1633]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归一般法庭负责。——原注

[1634]参见埃诺院长的《法兰西简史新编》,这是一本好书,关于1313年的地方。——原注

[1635]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8页。——原注

[1636]寡妇、十字军战士,以及为教会资产提起诉讼的持有者。参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8页。——原注

[1637]菲利普二世与教会和男爵们曾经签订过一份很有名的协议,该协议载于劳里哀《法令集》中,从此项协议可知,为了赢得这些案件的审讯资格,宗教甚至将起誓当成了借口。——原注

[163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60页。——原注

[1639]参见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第九卷:不能向世俗法庭提起诉讼的人有哪些;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十一章第56页;菲利普二世所定法律的相关规条,菲利普二世、教会、国王及男爵做出的规定。——原注

[1640]在词条“遗嘱执行人”之后。——原注

[1641]发布时间为1409年3月19日。——原注

[1642]意大利遵循的是查士丁尼的《法典》,教皇约翰八世之所以在特鲁瓦会议之后的敕谕中谈及该《法典》,是因为他知道这部《法典》,而非法国人知道这部《法典》。各个地方都要遵行教皇敕谕。——原注

[1643]这位君主的法典是在公元530年颁布的。——原注

[1644]《教皇圣谕》第五卷“论特恩”篇。——原注

[1645]杜提勒说,1312年美男子菲利普对奥尔良大学下达了这一敕令。——原注

[1646]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一章,介绍了法官的工作内容。——原注

[1647]拉·托玛希耶尔《贝里旧风俗》第十九章:就像采地上的人互相审判一般,村镇中的市民也互相审判。——原注

[1648]这种变化发生在悄无声息之间。在1402年,布提利亚订立遗嘱的时候,还有案件是臣属负责审理的,在《乡村记录全集》这本书的第一卷第二十一篇,他谈到诉状的格式:“法官大人,此间参与案件审理的既有高级法官,也有中级法官和低级法官;既有法院、法庭、法官,也有臣属和执达吏。”但是,由臣属审理的案件,只能是涉及领主和附庸封建关系的案子。参见《乡村记录全集》第一卷第一章第16页。——原注

[1649]领地法官并不参与案件审理这一结论,是从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中一份领主交给法官的文件的格式推断出来的,参见该书第一卷第十四篇;另一个证据,可以看看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第一章“法官”,掌控审判进程是法官唯一的工作。“聆听当事人的申诉,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法庭以其申诉为基础做出的裁决,就是法官必须在附庸的见证下完成的工作。”另见,圣路易的《条陈》第一卷第五十五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当法官不肯给出判决”。——原注

[1650]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七章第366页,第六十一章第315—316页;《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651]这项规定颁发于1287年。——原注

[1652]“如此一来,当他们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就可以受到上级的惩处了。”——原注

[1653]参见年龄和亲缘关系的证明方法。《条陈》第一卷第七十一章、第七十二章。——原注

[1654]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序。——原注

[1655]参见劳里哀的《法令集》。——原注

[1656]贝里和巴黎的习惯法也是以这种方式编制完的。参见拉·托玛希耶尔的《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第三章。——原注

[1657]参见《美国观察家报》第十期。——原注

[1658]塞西里乌斯说,这种惩罚方式,以他所见所闻,从未实施过,或许根本就不存在。有些法学家认为《十二铜表法》更可信的说法,是这种:只允许将欠债方的资产分割售卖。——原注

[1659]埃斯基涅斯《伪外史》。——原注

[1660]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一章。——原注

[1661]这里指的是法国的财政总长约翰·劳。——译注

[166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第八章。——原注

[1663]参见普鲁塔克的《蒂奥内修斯传》。——原注

[1664]如果遗产中有巨额债务,为了不将本应交给教会的遗产交割出去,遗产继承人会想办法卖出一部分遗产。拉丁文中“无供奉遗产”这个词就是这么来的。——原注

[1665]柏拉图《法篇》第九卷。——原注

[1666]参见塔西佗《编年史》第六卷。“应当仔细照看自杀者的遗体,并让其入土为安,这是对其愿意速死的一种回报。”——原注

[1667]安东尼皇帝“未曾受审的自杀的财产”。——原注

[1668]《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唤。——原注

[1669]参见《十二铜表法》。——原注

[1670]贺拉斯《讽刺诗集》第九行:“对手被他押上法庭。”所以,那些备受敬重的人是不该被传唤的。——原注

[1671]《法律》第十八卷,关于传唤。——原注

[1672]按照法国的古法,双方将一起听取证人证言。圣路易《条陈》第一卷第七章规定,做伪证的人将被处以罚款,原因就在这里。——原注

[1673]《法律》第一卷:“窝藏赃物之人。”——原注

[1674]可以对普鲁塔克《莱库古传》中的言论、《法学阶梯》“窃贼篇”的言论和《学说汇编》第四卷第一篇的言论,进行对比。——原注

[1675]西里亚诺斯《埃尔默根尼斯》:“应当处死那些从年龄上看没有作用的人。”——原注

[1676]见科里尼法“杀人犯”、《学术集》第四卷第三题、《阿契利亚法》。——原注

[1677]《法律》第四卷“关于安杰列安法”。另见《巴伐利亚法》所载的塔西烈昂条令“本地居民法”。——原注

[1678]“正如必须学会的歌谣一般。”西塞罗《法律》第二卷。——原注

[1679]伊内留乌斯是此项删减工作的执行者。——原注

[1680]1699年版黎塞留《政治遗嘱》第一卷第八章第六段第257页。——原注

[1681]“或者对已经通过某种渠道获得自由的奴隶进行滋扰的人。”参见《古高卢教规》第737页,西蒙神甫所引迪奥多西法典附录。——原注

[1682]在该法令面前,可以看到制定该法令的理由。——原注

[1683]参见查理七世1453年颁布的蒙戴尔莱图法令。——原注

[1684]在公共秩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允许惩治检察官。——原注

[1685]此项法令是1667年颁布的。——原注

[1686]《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三十七章。——原注

[1687]西蒙神甫引用的狄奥多西法典第一卷附录。——原注

[1688]《法律》第一卷“关于退婚”。——原注

[1689]参见保卢斯的《审判案例》第四卷第九篇。——原注

[1690]达维拉《法兰西内战》第96页。——原注

[1691]此项法令颁布的时间是1702年11月8日。——原注

[1692]《西哥特法》第十二章第十六节。——原注

[1693]参见尤里乌斯·科皮多利努斯的《马克里努斯》。——原注

[1694]参见尤里乌斯·科皮多利努斯的《马克里努斯》。——原注

[1695]见《乌托邦》。——原注

[1696]见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头顶到天空的距离,就是树根到地狱的距离。”——原注

[1697]见《高卢战纪》第三十一节到第三十八节。——原注

[1698]例如他撤离日耳曼尼亚。参见《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九节到第六十节。——原注

[1699]《高卢战纪》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1700]《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卷第二章和第三章。——原注

[1701]拉丁文为comites。——原注

[1702]《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卷和第十四卷。——原注

[1703]《高卢战纪》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原注

[1704]《达戈贝尔传》。——原注

[1705]见图尔人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六卷,其中记述了西尔佩里克女儿出嫁的事。希尔德贝让人同西尔佩里克说,不要说父亲王国中的城市,就是珠宝、奴隶、战马、骑士、牛的用具,他也不会让女儿带过去。——原注

[1706]索西穆斯在其《历史》第五卷中,记述了阿拉克里要求提供小麦的事,可以看看。——原注

[1707]《西哥特法》第十卷第一篇。——原注

[1708]《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从怯懦者路易829年发布的敕谕中可知,分割土地的制度在他掌权的时候仍未消失。该敕谕载于《勃艮第法》第七十九篇第一节。——原注

[1709]马略《纪年史》,有关公元456年的记述。“高卢被勃艮第人所占,高卢和罗马的元老院与之共商分割土地之事。”——原注

[1710]参见普劳柯比乌斯的《哥特战记》。——原注

[1711]《汪达尔人战事记》。——原注

[1712]《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第一节:“虽然当时我族拥有的奴隶占三分之一,拥有的土地占三分之二。”——原注

[1713]《勃艮第法·补篇》第二条:“之后来到这里的勃艮第人所得的土地只有过去的一半,只能满足他们当前的需要。”——原注

[1714]《日耳曼尼亚志》第三十一章。——原注

[1715]同样的规定在《西哥特法》中也可以看到。——原注

[1716]《勃艮第法》第五十四篇。——原注

[1717]《法律》的标题“农民、每年缴税的地主和开荒者”就能证明这一点。——原注

[1718]《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一节“勃艮第贵族或罗马贵族的牙齿若是没有被拔下来一颗”;《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二节“若是为勃艮第人或罗马人的中层——平民提供了”。——原注

[1719]《勃艮第法》第五十七篇。——原注

[1720]受控于罗马人的高卢的奴隶群体较为特别,他们是由得到自由的奴隶和奴隶的后代组成的。——原注

[1721]参见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第二十七章,另见爱默安的《法兰克人史》第一卷第十二章。——原注

[1722]参见《圣人传》。——原注

[1723]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三卷第十一章。——原注

[1724]在763年的标题下,写着:“奴隶和战利品的数量非常多,不可胜数,当他们回到法兰西,所有人都成了大财主。”——原注

[1725]739年《富尔德年鉴》,保尔·迪亚克尔《伦巴第人战绩》第三卷第三十章、第四卷第一章。——原注

[1726]参见圣埃皮法纳、圣爱普塔狄乌斯、圣赛塞尔、圣费托尔、圣波西安、圣特勒维琉斯、圣奥西奇乌斯、圣莱热等圣人的传记和圣尤里安的神圣事迹。——原注

[1727]在《变形记》第一卷中,奥维德写道:“茫茫大海,漫无边际。”——原注

[1728]不是只有奴隶才是垦荒者。参见《法典》“农民、垦荒者和耕种者”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同一篇的第二十条。——原注

[1729]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原注

[1730]法国旧时土地的面积单位,相当于20—50亩。——译注

[1731]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二卷。——原注

[1732]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整本著述中都有这一内容。格雷瓜尔问一个名为瓦尔菲里亚库斯、祖籍伦巴第的人,如何当上神职人员的。——原注

[1733]参见《圣阿里迪乌斯传》:“此种税赋的征收范围是高卢的各个城市。”——原注

[1734]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七卷。——原注

[1735]《法兰克史》第三十六章。——原注

[1736]《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514页。——原注

[1737]非洲汪达尔人从不缴纳土地税。参见普劳柯比乌斯的《汪达尔人战事记》第一卷、第二卷;《杂史》第十六卷第106页。值得一提的是,汪达尔人、阿兰人和法兰克人攻占了非洲。参见《杂史》第十四卷第94页。——原注

[1738]《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十四章第510页。——原注

[1739]《法律》第十一卷第七十四篇第三题。——原注

[1740]《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511页。——原注

[174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十四章第513页,这里他引用的是皮特斯版的,详见第二十八条。本书本章第十八节可见。——原注

[1742]815年敕令第一章。这条敕令和秃头查理844年颁布敕令的第一条、第二条是一致的。——原注

[1743]怯懦者路易815年颁布的敕令:“在阿基坦、那勃奈泽和普罗旺斯地区生活的西班牙人。”——原注

[1744]他们称之为瓦克达斯护卫队和巡逻队。——原注

[1745]他们不会为伯爵提供此种服务。——原注

[1746]《敕令汇编》第186页:“如果法兰克人家中有马,必须将马匹交给伯爵作为战略物资。”伯爵无权扣留他们的马匹。“为了让他们按照旧风俗投身战场,要准备好战马。”——原注

[1747]查理曼812年所颁布敕令的第一章;864年所颁敕令的第二十七条,珀斯特版。——原注

[1748]份地:拉丁文写作Quatuormansos。853年的敕令“致希利”第十四条写明“份地上的奴隶不可驱逐”,由此可知,此处的mansos指的是特定数量的土地,而且土地上不仅要有房产,还要有奴仆。——原注

[1749]参见本书本章第二十节。——原注

[1750]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87页。——原注

[1751]杜申《文选》第二卷第89页。——原注

[1752]“税”这个词用得很广,某些河流通过的地方,还可以指代过河税或过桥税。参见巴吕兹版803年敕令第395页第一条、819年敕令第616页。秃头查理865年颁布的敕令显示,用这个词指代自由民交给国王或国王特派员的车辆也是可行的。——原注

[1753]《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十四节,迪波教士给出的证据完全无法让人信服,而他推断图尔人格雷瓜尔的教会与查理贝尔国王争端的内容更是极端荒谬。——原注

[1754]比如奴隶的赎身费。——原注

[1755]《日耳曼法》第二十二章,《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十四章中记述了教士对神职人员的身份所做的规定。——原注

[1756]《敕令汇编》第五卷第三百〇三章。——原注

[1757]《敕令汇编》第一卷第十九条:“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且未在缴税登记簿中登过记。”——原注

[175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50页:“这项自由宪章将一直延续下去,永不更改。”——原注

[175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50页:“恢复其自由,解除其向我们缴税的义务。”——原注

[1760]该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500页,是812年颁布的《西班牙人惩办条例》。——原注

[1761]该敕令收录于安泽吉尔《敕令集录》505年的敕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参见《敕令集录》第三卷第十五条。秃头查理854年颁布的阿迪内敕令第六条和这条敕令是一致的。——原注

[1762]参见安赞基世的《敕令集录》,“过去的合法征税区”。——原注

[176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8页,812年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原注

[1764]参见812年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国王过去征收的各种赋税”。——原注

[1765]参见《敕令集录》第四卷第三十七条:“当某人得到了一块需要交纳税赋的土地,也就是说我们习惯于对这块土地征税。”——原注

[1766]805年敕令第八条。——原注

[1767]805年敕令第八条:“素来由国王负责征收的需要纳税的土地。”——原注

[176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92页所载的864年敕令第三十四条。——原注

[176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92页可见:“要向国王缴纳人头税和房屋税的法兰克人。”——原注

[1770]该敕令第二十八条解释了这件事。这道敕令甚至按照获得自由的奴隶是罗马人还是法兰克人做了不同的规定,所以征税不是面向所有人的。这份文件大家不妨好好读读。——原注

[1771]参见前面引用的查理曼813年颁布的一项敕令。——原注

[1772]拉丁文为comites。——原注

[1773]拉丁文为Quisuntintrusteregis,萨利克法第四十四卷第四条可见。——原注

[1774]这个词在阿拉曼语中是“忠心”的意思,是从rtew演化来的,英语为true,真实之意。——原注

[1775]拉丁文为Leudes、fideles。——原注

[1776]拉丁文为Vassali、seniores。——原注

[1777]拉丁文为Fiscalia。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一卷第十四条可见。《圣摩尔传》说:“国王从国库中拿了一笔钱出来赏赐他。”《麦斯年鉴》中说:“747年,国王将伯爵的领地和一笔国库财产作为给他的奖赏。”王族领取的日常花费被称为皇室资金,拉丁文为regalia。——原注

[1778]《采邑论》第一卷第一篇。屈亚斯对这本书的评论。——原注

[1779]《法兰克史》第九卷第三十八章。——原注

[1780]参见《法兰西史》第七卷,“谁应该被赐予采地,谁应该被剥夺采地”。——原注

[1781]参见《法规》第一卷第三十条,“我们有权将此种地位赏赐给任何人,也有权从他人手中得到此种赏赐,这点应该成为共识”。——原注

[1782]《伦巴第法》第三卷第八篇第三节。——原注

[1783]《采地概要》第一卷第一篇。——原注

[1784]屈亚斯说,作为一种特别的恩赐,领主既可以每年都予以赏赐,也可以停止赏赐。——原注

[1785]查理曼812年所颁敕令第三条、第四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1页;864年《珀斯特敕令》第二卷第二十六条第186页。——原注

[1786]《敕令集录》第二卷第二十八条,“伯爵手下有两个督军,还有一些百人长”。——原注

[1787]这些士兵被称作伙伴。——原注

[178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0页,595年敕令的第一条。在制定这些法令之前,他们应该咨询过大家的意见。——原注

[1789]拉丁文为Advocati。——原注

[1790]查理曼812年颁布的敕令的第一条、第五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原注

[179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08页、第410页:803年沃姆斯敕令。——原注

[179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08页:803年沃姆斯敕令;845年秃头查理掌权时在维尔农宫召开的公会议。——原注

[179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18页:819年敕令的第二十七条。——原注

[179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812年敕令第七条,“在宫中为国王效命的附庸应遵循以下规定:在宫中陪王伴驾的附庸,他们的附庸可以和其辖区内的伯爵一起参战,但不允许他们的附庸一同进宫”。——原注

[179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我们的人,主教或教士的人,或是得到过恩赏的人,或是有私产的人”。——原注

[1796]《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299页。——原注

[179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7页:882年敕令第二条“在维尔农宫”。——原注

[179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7页第一条、第二条;845年在维尔农宫召开的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第八条。——原注

[1799]法庭或者庭审。——原注

[1800]安赞基世《敕令集录》第四卷第五十七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815年怯懦者路易颁布的第五道敕令的第十四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原注

[180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我们的人,主教或教士的人,或是得到过恩赏的人,或是有私产的人”。——原注

[1802]参见威廉·朗巴尔的《安格尔古代法律》。——原注

[1803]在“satrapa”一词的注释中。——原注

[1804]负责主持审讯工作、统领军队的,还有教会的助理教士。——原注

[1805]参见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一卷第八条。其中有一封信是写给公爵、地方官员或伯爵的,信中指明了他们既有司法管理权又有税收管理权。——原注

[1806]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七十八章,636年。——原注

[1807]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的《法兰克史》第五卷,580年以前。——原注

[1808]也就是法兰克自由民的审判会议。——原注

[1809]我在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和第三十一章第八节曾经谈及这一问题,大家不妨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原注

[1810]拉丁文为Perbonoshomines。参加审判的有时全都是知名人士。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二章附件。——原注

[1811]还有征收过桥费、渡河费的权力,这点我在前面提到过。——原注

[1812]参见《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篇,另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九节。——原注

[1813]参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法律有权对一个父亲和一个亲属之间的仇恨和友情进行裁定,可是,总有一些可以法外开恩的事,就算是杀人罪,如果愿意拿出一些格罗升和小牲畜作为赔偿,也可以免罪。这种赔偿,受害者的亲属愿意接受”。——原注

[1814]《萨利克法》第五十八章第一节、第十八章第三节。——原注

[1815]参见《萨利克法》第三篇至第六篇,介绍了偷盗牲畜的处罚。——原注

[1816]《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七篇第十五节。——原注

[1817]参见《安格尔法》第一篇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八章和第十章;《弗里斯兰法》第十五篇。——原注

[1818]《巴伐利亚法》第二篇第二十章。——原注

[1819]《巴伐利亚法》限定的家族有:霍吉特拉、欧扎、萨加纳、哈毕勒夸、阿尼耶纳。——原注

[1820]伊纳法对一条命值多少钱,又值多少土地进行了规定。参见《伊纳君主法典》“国王家臣篇”;《英国古代法律用语》,剑桥,1644年。——原注

[1821]《撒克逊法》对此类物品的定价甚至超过了一个民族,参见《撒克逊法》第十八章。另见《李普艾尔法》第三十六篇第十一节;《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十节、第十一节:“他若没有黄金,有土地、奴隶之类的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原注

[1822]《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五篇第二十一节;第一卷第九篇第八节、第三十四节、第三十八节;查理曼802年敕令第三十二章,他给各省特使下达的命令。——原注

[1823]图尔的格雷瓜尔在其所著《法兰克史》第七卷第四十七章,详细记述一个案件:受害方因为自己报仇,所以只能拿到一半的和解金,之后就算他再受到伤害,也无法得到赔偿了。——原注

[1824]参见《撒克逊法》第三章第四节;《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三十七篇第一节、第二节;《日耳曼法》第四十五篇第一节、第二节。对于当即展开的复仇,日耳曼法是允许的。参见查理曼779年敕令第二十二章、802年敕令第三十二章、805年敕令第五章。——原注

[1825]《李普艾尔法》的作者似乎对此做了修正,参见《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五篇。——原注

[1826]参见塔利森律法“论人民的法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安格尔法》第七篇第四节。——原注

[1827]《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九篇第四节。——原注

[1828]593年,希尔德贝和克洛泰尔签署的和平协议;克洛泰尔二世595年左右所颁敕令的第十一章。——原注

[1829]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安保费的金额是多少,那么,按和解金的三分之一算。对此,《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章有相关规定,813年第三道敕令则详细说明了这一情况。参见巴吕兹版《法规汇编》第一卷第512页。——原注

[1830]《李普艾尔法》第七十篇。——原注

[1831]《李普艾尔法》第四十六篇。参见林登布洛克版《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二十一章第三节,“马蹄若是……”——原注

[1832]《萨利克法》第二十八篇第六节。——原注

[1833]595年克洛泰尔二世所颁敕令:“案件所在地的法官负责管理罚金。”——原注

[1834]《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篇。——原注

[1835]参见查理曼的维利斯敕令,他认为国王领地内的一项重要收益就是安保费。——原注

[1836]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原注

[1837]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二条至第四条。——原注

[1838]参见各种法令集,本笃会神甫曾经写过一本名为《法兰西历史学家》的著作,该书第五卷卷末的各项条令尤其应重点参阅。——原注

[1839]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查理曼771年发布的条例;马泰那《外史集》第十一集:“现赐予各公共法官以司法权,用以管制当地所有居民,以及密尔贝克教堂和修道院的所有人——无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原注

[1840]《乡村司法制度》。——原注

[1841]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词汇》中的词条hominium。——原注

[1842]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三条和第四条。——原注

[1843]《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篇第一节:“能够向他们提供司法援助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释放他们的地方。”——原注

[1844]拉丁文为Mallum。——原注

[1845]拉丁文为Tabularii。——原注

[1846]《图卢兹主教圣日尔梅尼乌斯传》,5月16日,保朗杜斯出版。——原注

[1847]参见《圣梅莱尼沃斯传》和《圣代尹柯尔传》。——原注

[1848]“严禁本地有土地的主教或权贵任命外地人为法官和参审人员,外地人无权参与审讯、主持审讯工作。”载于615年巴黎公会议的会议文件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原注

[184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林登勃洛克版。——原注

[1850]《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拥有土地的奴隶,旧约的信徒或刚刚获得土地的人。”——原注

[1851]858年圣谕第七条:“教士生活的地方,有教会附庸效命且受教会豁免权保护的土地。”载于《谕令集》第108页。——原注

[1852]载于《巴伐利亚法》第七条,林登勃洛克版第三条第444页:“第一件需要明确的事情是,对于生活在教会土地上的人,他的财产也好,居住权也好,都受教会辖制,无论他是死是活,教会都有司法权。”——原注

[1853]857年基耶茨公会议文件第四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96页。——原注

[1854]林登勃洛克版《巴伐利亚法》第三篇第十三章。——原注

[1855]《日耳曼法》第八十五篇。——原注

[1856]595年敕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巴吕兹版,第19页:“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百人长的辖区内,另一个百人长追赶并发现了盗贼;如果某位家臣没有尽力驱逐自己辖区内的窃贼,或者他以为此人并不是窃贼。”——原注

[1857]希尔德贝545年颁布敕令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如果可以证明窃贼确实存在,则不必缴纳罚款;如果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窃贼擒获,那么抓到窃贼者可以拿走所有的赔偿金。如果窃贼是在采地里被抓住的,那么,抓到窃贼者只能得到一半的赔偿金,还要向窃贼索要人头税。”——原注

[1858]参见迪康热《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词条trustis。——原注

[185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十四节可见。此项敕令颁布于793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44页第十条。——原注

[1860]如果作为采地所有者的某个法兰克人或伦巴第人不愿意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他的上级法官有权剥夺其使用采地的权限,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他的司法权也由该法官代管。参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二条,这条敕令和查理曼779年所颁敕令的第二十一条有一定的关联性。——原注

[1861]812年第三项敕令第十条。——原注

[1862]813年第二项敕令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509页。——原注

[1863]819年敕令第二十三条:“特派员、主教或神职人员以及其他采地或土地拥有者,如果不愿意审案或妨碍他人审案,在结案之前,涉案者可以随意去他家居住。”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17页。——原注

[186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52页:“基耶茨敕令。兹定,奉命到各自辖区驻守的各个法官及其下属官员,应团结一致,以惩处那些切实有悖逆司法之行的人。”——原注

[186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十八条第181页:“珀斯特敕令。如果我的领地、任何其他采地和任何领主的封地,有逃犯藏匿……”——原注

[1866]“为了壮大帝国的无上权威,我准备本着善心将我的决定赐予教会的领地,或者让某位我中意的人获得特权。”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原注

[1867]这项条令:“本区有……”我在本书本章第二十一节已有提及。——原注

[1868]索西莫斯所著《历史》第六卷第五章。——原注

[1869]“阿莫里克全境和高卢其他省市。”载于索西莫斯所著《历史》第六卷第五章。——原注

[1870]迪波教士所著《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二卷第三章第270页。——原注

[1871]参见迪波教士写在本书序言中的话。——原注

[1872]参见《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4页。——原注

[1873]他引用的是《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和《李普艾尔法》第七篇和第三十六篇。——原注

[1874]“某位忠于国王的臣属”,《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节;马库尔弗《法规》第十三条“国王的臣属”与之相关。另见《萨利克法》第六十六篇第三节、第四节,第七十四篇;《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秃头查理的887年敕令:“于基耶茨”第二十章。——原注

[1875]《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节。——原注

[1876]《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节。——原注

[1877]《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一节。——原注

[1878]《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十五节。——原注

[1879]《法兰克法》第七篇第四节。——原注

[1880]“若勃艮第贵族被人无意弄伤一颗牙齿,可获二十五苏的赔偿金;若受害者是拥有自由的勃艮第人或罗马人,可获十苏赔偿金;若受害者是贱民,可获五苏赔偿金。”《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一节至第三节可见。——原注

[188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原注

[1882]《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3]《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07页和第308页。——原注

[188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9页、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5]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第三十一章第八节可见。——原注

[1886]“我在科隆做出并颁布了此项决定:接到案件后,法官应马上赶赴案发现场,缉捕案犯,将案件查问清楚,如果窃贼是自由民,将由我亲自处置,如果窃贼地位低贱,当场绞杀。”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19页。——原注

[1887]《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8]“你回报了他什么?因为他,你才能成为自由民,虽然不是贵族,可是获释的奴隶本来就当不了贵族。”《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9]《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0]《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2]“路易遭到了所有主教的反对,而那些蛮族人和那些因为他而得到自由的人反对得尤为厉害,他让前者拥有权位,让后者拥有自由。”载于《怯懦者路易传》。——原注

[1893]本书第三十一章第二十四节。——原注

[189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2页。——原注

[1895]参见图尔的格雷瓜《法兰克史》第四章第四十二节。——原注

[1896]本书本章第七节。——原注

[1897]这位国王指的是克洛泰尔二世,他是希尔佩里的儿子,达戈贝尔的父亲。——原注

[1898]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原注

[1899]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二章。——原注

[1900]“他对贵族极为不公,想方设法谋夺权贵的资产用以充盈国库,且做得非常过分,人们费尽千辛万苦才谋得的位置因为他的缘故,居然谁都留不住。”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605年的内容。——原注

[1901]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三十七章,关于605年的内容。——原注

[1902]“勃艮第的权贵们,包括主教和家臣,都对博伦霍特深恶痛绝,大家聚在一起共商解决之策。”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一章,关于613年的内容。——原注

[1903]“克洛泰尔承诺,除非他死,否则这个职位一直是他的。”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一章,关于613年的内容。——原注

[1904]该法令颁布的时间是615年,博伦霍特死后没多久。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1页。——原注

[1905]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六条:“这种行为是对理性秩序的一种冒犯,愿神明能够遏制此事。为防止此类事件重演,我遵基督之意颁布此项敕令。”——原注

[1906]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六条。——原注

[190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十七条。——原注

[1908]“从今往后,当时被疏忽以及从那时起被忽略的事,都要予以重视,直到永远。”——原注

[1909]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一条:“当主教离世,神职人员和民众在得到当地权贵的认可后,将以投票的形式选出下一任主教,若他确实能够担此大任,可以得到国王发布的正式任命;如果下一任主教是皇室选定的,那么首先此人的品性和信仰得达到标准。”——原注

[191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八条:“一切新设税种,均予废除。”——原注

[191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九条。——原注

[191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前言,第二十一条。——原注

[1913]训谕是国王对法官的命令,主要是要求法官做某些违法之事,或者批准法官做某些违法之事。——原注

[1914]参见图尔的格雷瓜所著《法兰克史》第四章第227页。这种例子在史书和条例中数不胜数。615年,克洛泰尔二世为清除积弊颁布敕令,从这项敕令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时的积弊非常严重。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22页。——原注

[191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二十二条。——原注

[1916]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十六条。——原注

[1917]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克洛泰尔595年颁布的敕令,第十八条。——原注

[1918]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七页。——原注

[1919]在本书第三十章,我曾说过,这种豁免权也是一种司法权,不过是借用的司法权,禁止国王官员在采地内行权就是它的一项内容,它的作用类似于建立采地或转让采地。——原注

[1920]“按照博伦霍特的意见和戴奥多利克之命。”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二十七章,关于605年的记述。——原注

[1921]伐鲁瓦《法兰克诸侯记事》第三十四章。——原注

[1922]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四十五章,关于626年的记述;由不明人士所著的该书续篇,第一百〇一章关于695年的记述,第一百〇五章关于715年的记述;爱默安所著《法兰克人史》第四章第十五节;埃尹哈特所著《查理曼传》第四十八章;伐鲁瓦所著《法兰克诸侯记事》第四十五章。——原注

[1923]参见《勃艮第法》前言,以及该法第二补编中的第十三篇。——原注

[1924]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第三十六节。——原注

[1925]“那年,在特鲁瓦,克洛泰尓将勃艮第的权贵召集到一起,问他们既然瓦讷歇尔已经死了,他们有什么打算,是否准备马上选一个新宫相。没想到,所有人都表示,不会选新宫相,全看国王如何做。”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五十四章,有关626年的记述。——原注

[1926]“法兰克人并不是因为斯克拉封人神勇无敌才输给威尼特人,他们之所以会输,是因为奥斯特拉西亚人胆怯,奥斯特拉西亚人觉得达戈贝尔对他们充满怨恨,所以才会肆无忌惮地抢掠他们。”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五十四章,关于630年的记述。——原注

[1927]“我们知道,后来当法兰克边境遭到威尼特人的袭击时,正是奥斯特拉西亚人毫不迟疑地将他们打回去的。”载于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七十五章,关于632年的记述。——原注

[1928]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的记述。——原注

[1929]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七十四章,关于638年的记述。——原注

[1930]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章,关于639年的记述。——原注

[1931]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641年的记述。——原注

[1932]“在一封信中,弗洛卡都斯对勃艮第的政要和主教们承诺说,他们的官位和财产永远不会受到损害。”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第八十九章,关于641年的记述。——原注

[1933]参见《王室的宫相》:“后来,当克洛维斯——他是伟大的国王达戈贝尔的儿子,戴奥多利克的父亲——掌权,法兰克王国越来越衰败,宫相开始操纵国家事务。”——原注

[1934]“国王出自贵族,领袖出自操守。”载于塔西佗所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卷第一章。——原注

[1935]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关于苏尔比西乌斯·亚力山德尔的叙述。——原注

[1936]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四章第九节:“国王有多恼火,鲁特里斯和布提鲁斯斌不是不知道,可他们仍旧和法兰克人一起上了战场。”另见阿加西亚斯所著《査士丁尼掌权史》第一章。——原注

[1937]古多瓦尔德声称自己也是克洛泰尔的儿子,有权分到一部分国土,贡特朗居然因此放弃了对他的征讨。——原注

[1938]甚至有二十个人共享军队指挥权的情况。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五章第二十八节、第八章第十八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39]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40]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八章第三十节、第十章第三节。——原注

[1941]《勃艮第法》第二补篇中的第十三篇;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第三十六节。——原注

[1942]参见《麦斯年鉴》关于687年和688年的记述。——原注

[1943]“所谓王权,只剩一个虚名,治国的权柄由他自己掌握。”载于《麦斯年鉴》关于695年的记述。——原注

[1944]参见《麦斯年鉴》关于719年的记述。——原注

[1945]“他将皇位和皇权一并交了出去。”参见《桑里斯纪年》。——原注

[1946]“以便国王将别人交给他的答案复述下来。”载于《麦斯年鉴》。——原注

[1947]“就在那一年,连戴奥多利克也不如百彬权力大。”载于《麦斯年鉴》关于691年的记述。“在长达二十七年的时间里,皇位被法兰克公爵百彬所占,连皇帝都要屈从于他。”载于《富尔德与劳雷善年鉴》。——原注

[1948]“他的儿子得到了国王达戈贝亚特的举荐,后被选为新任宫相。”载于弗雷德伽尤斯所著《编年史》的《续篇》(作者不详),关于714年第五十四节。——原注

[1949]“她们对从国库中得到的土地、财物或城堡无论如何处置,不管是送人,还是自用,她们都无权置喙,只能永远听之任之。”——原注

[1950]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另见615年克洛泰尔二世所颁敕令。——原注

[1951]参见《法规》第一章第十四条,这条法令既适用于永久赐予的资产,也适用于原本是恩赏但后来变为永久赐予的资产:“归属权是他或者是国库的物品。”另见《法规》第一章第十七条。——原注

[1952]《法规》第一章第十三条。——原注

[1953]《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六篇第三节和第四节、第七十四篇。——原注

[1954]《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原注

[1955]参见《李普艾尔法》第七篇;《萨利克法》第四十四篇第一节、第四节。——原注

[1956]《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原注

[1957]《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和第七十四篇:“不在国王的领地。”——原注

[1958]《萨利克法》第五十九篇第一节。——原注

[1959]《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一节。——原注

[1960]《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和第五十九篇。——原注

[1961]《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一节。——原注

[1962]《萨利克法》第七十六篇第二节。——原注

[1963]维尔农宫883年敕令,第一条和第三条。——原注

[1964]查理曼812年颁布的第二项敕令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原注

[1965]Heribarnnum,指的是对不肯投身法兰克军队的人收取的大额罚金。——原注

[1966]朗贝尔·安德尔曾经说过:“让继承人接受财产还是比较稳妥的。”载于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词汇》,词条“自由地”中。——原注

[1967]这些法令迪康热在词条“自由地”曾经引用过,加郎在《论自由地》的第14页和之后若干页中也有引用。——原注

[1968]参见802年颁布的第二项敕令的第十条,803年颁布的第七项敕令的第三条,某年颁布的第一项敕令的第四十九条,806年颁布的敕令的第七条。——原注

[1969]806年颁布的第五项敕令的第八条。——原注

[1970]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六章第四十六节。——原注

[1971]于是他废除了对教会有利的遗嘱,将他父亲给教会的赏赐收了回去。这些赏赐后来被贡特朗还给了教会,不仅如此,还另有其他赏赐。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七章第七节。——原注

[1972]《麦斯年鉴》687年:“神甫们和上帝的仆人们时常来找我诉说其财产无故被抢之事,我之所以来此,就是因为接受了他们的请托。”——原注

[1973]《麦斯年鉴》687年。——原注

[1974]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五章第十九节。——原注

[1975]“大部分神职人员的土地都被查理收入国库,然后分给军人了。”参见《桑里斯纪年》。——原注

[1976]参见《麦斯年鉴》。——原注

[1977]《麦斯年鉴》741年:“在问过罗马权贵的意见后,教皇格里高利写信给他说,罗马人民已经摆脱了皇权的压制,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庇护和无尽的慈悲。”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只要签订协议,他就离开帝党。”——原注

[1978]教皇的权威在当时的法兰克人的思想中有着怎样的印记,通过当时一些著作我们就能知道。梅茵兹大主教虽然已经为国王百彬加过一次冕了,可是他认为人们尚未彻底认可自己的权威,除非教皇斯德望二世为他敷圣油。——原注

[1979]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七条第109页。——原注

[1980]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101页,基耶茨858年发出的信。——原注

[1981]在《采邑论》第一章的脚注中,作者屈亚斯说:“所谓不确定占有,就是申请人得到的只有使用权的资产。”国王百彬在他登基后的第三年,曾经颁发过一项文件,我从中发现,第一个发布这种文件的人并不是他。这份文件说,宫相埃布罗安就颁发过这种文件,在他之后,其他人也颁发过。参见本笃会神甫所著《法兰西史学家》第五卷第六条记载的国王百彬的文件。——原注

[1982]公元743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五卷第三条。——原注

[1983]麦斯756年敕令第四条。——原注

[1984]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41页所载,查理曼803年沃姆斯敕令:关于以不确定方式拥有地产的协议的规定;749年法兰克福敕令第二十四条,关于整修房屋的规定;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67页;800年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30页。——原注

[1985]通过上面的注释和意大利国王百彬的敕令,我们已经知道这件事了。在这道敕令中,百彬说申请人可以从国王那里得到修道院作为采地。该敕令载于《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三十节,《萨利克法》也记载这道敕令,参见百彬法令集和埃卡尔所著《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第二十四篇第四条第195页。——原注

[1986]《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三节,关于罗泰尔一世的法令。——原注

[1987]《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四节。——原注

[1988]《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第四十四节。——原注

[1989]该敕令颁布于秃头查理掌权的第二十八年,也就是公元868年。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03页。——原注

[1990]该敕令是公元856年,也就是秃头查理掌权的第十六年,召开的基督教公会议上发布的,会议地点是马恩河上的博纳耶。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78页。——原注

[1991]铁锤查理掌权时,兰斯教会的土地在内战中遭到了世俗百姓的瓜分,教士只能自己寻找出路。参见载于《圣雷米传》第一卷第279页的关于叙里乌斯的内容。——原注

[1992]“为避免国库官员和什一税的征税员盘剥教会资产,我们不向教会征收土地税、牧场税和猪的什一税。”所以说这是一种领主税或经济税。《敕令汇编》第366页对查理曼800年的敕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教会无须缴纳的什一税指的是对养在森林中的猪收的税。查理曼要求官员和大家一样缴纳什一税,以便大家效仿。所以说,这是一种经济税或领主税。——原注

[1993]雅克·西蒙所著《昔日高卢的公会议》第一卷,五号圣典。——原注

[1994]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22页所载的《维利斯敕令》第六条。——原注

[1995]召开的时间是749年,查理曼掌权的时候。——原注

[1996]“我们亲身经历了那次大饥荒,魔鬼将各地的粮食都吃光了,以致我们全无收获,有人说,自己还听到了怒骂声。”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67页第二十三条。——原注

[1997]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63页所载的怯懦者路易829年颁布的敕令。这道敕令说有些人不愿意缴纳什一税,为此连地都不要了。另见该敕令第五条:“我和父王在敕令中一再说到九一税、什一税……”——原注

[1998]比如罗泰尔的附加条款,参见《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第六节。——原注

[1999]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63页所载的829年敕令第七条。——原注

[2000]《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第八节。——原注

[2001]《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三篇。——原注

[2002]格尔塔斯特《皇室法规》和巴吕兹版《敕令汇编》所记录的遗嘱,和这份由埃尹哈特宣布的附加遗嘱并不相同。——原注

[2003]参见查理曼803年敕令第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79页;另见载于戈尔达斯所著《皇室法规》第一卷的怯懦者路易834年敕令。——原注

[2004]知名典籍《我是路易》中记载过此种说法,不过这本书明显是假的。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91页关于817年的记述中可见。——原注

[2005]参见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360页的查理曼801年敕令。——原注

[2006]参见《罗泰尔法规》,载于《伦巴第法》第三卷第一篇。——原注

[2007]见上一注释提到的罗泰尔法规;秃头查理846年敕令的第二十章“于埃佩尔奈”;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31页可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54页的853年秃头查理在苏瓦松主教会议上所颁敕令的第三章、第五章;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70页所载的秃头查理854年敕令“于阿提尔”第十章;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519页所载的查理曼颁于未知年份的第一道敕令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原注

[2008]《敕令集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866年珀斯特敕令第八条、第九条,直到今天,里面谈到的荣誉性特权,也没有消失。——原注

[2009]参见查理曼的遗嘱和怯懦者路易在基耶茨三级会谈上谈及的关于给儿子分配土地的内容。参见戈达斯特《皇室法规》:“让人们推选的王子继承王位。”——原注

[2010]《高卢与法兰西历史学家作品集》,作者不详,记叙752年的内容;《桑度伦西纪年》关于754年的记述。——原注

[2011]“他们在选择国王时,永远不会考虑其他家族。”载于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10页。——原注

[2012]本笃会神甫《法兰西历史学家》第五卷第9页。——原注

[2013]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39页所载的806年第一道敕令第五条。——原注

[2014]“王族的当权者离世,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儿子无权分割权力。先王认可的人选在得到国民的同意后,将成为新王,他们的叔伯和堂兄弟应当像对待儿子或兄弟一样对待他们。”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574页第十四条。——原注

[2015]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72页:877年敕令。——原注

[2016]参见迪蒙《外交文献》第一卷第三十六条。——原注

[2017]母系。——原注

[2018]参见查理曼811年敕令,第486页第一条至第八条;另见812年第一道敕令,第490页第一条;812年敕令,第494页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原注

[2019]800年维利斯敕令;813年第二道敕令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敕令集录》第五章第三百〇三条。——原注

[2020]维利斯敕令第三十九条。不妨看看这道敕令的全文,它在严谨和加强行政管理方面写得非常好。——原注

[202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245页,关于建立不来梅主教区一事:789年敕令。——原注

[2022]比如,国王的法官禁止去采地征收安保费和其他税赋。在上一章,我说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原注

[2023]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5页;另见《怯懦者路易》,作者不详。——原注

[2024]杜申《文选》,关于他受到贬斥的文件,第二卷第333页。——原注

[2025]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76页,他答应父亲会好好照顾兄弟姐妹和侄子,“以最大的慈悲来对待他们(泰冈的话)”。——原注

[2026]他的信。——原注

[2027]《怯懦者路易传》,作者不详:“主教和教士出于虔诚,不再使用金腰带、剑带和腰带上挂着的缀满宝石的刀剑,不再让华美的服饰、珍贵的首饰压上脚跟的马刺,可是人类的敌人不愿意看到这种虔诚,于是怂恿各个修会的教士抵制此事。”载于杜申《文选》第二卷第298页。——原注

[2028]泰冈说,这种事在查理曼时期很少见,在路易掌权的时候却是寻常事。——原注

[2029]他让贝纳尔出任内廷主管,以控制贵族,结果失去了贵族的人心。——原注

[2030]参见泰冈《怯懦者路易传》,他将祖父、父亲和自己拥有的庄园,永久性地赏赐给了他的心腹,并且在很长时间里一直这么做。——原注

[2031]参见内达尔所著《历史》,第四章结尾:“就这样,他被说服了,允许私人占有自由地和公共财产。”——原注

[2032]参见内达尔所著《历史》,第四章结尾:“他毁了共和国。”——原注

[2033]安克马尔写给结巴路易的信件一。——原注

[2034]参见杜申《文选》第二卷第401页所载的安格尔斯《圣德尼修道院纪年》的内容。——原注

[2035]对于当时的形势,845年蒂水维尔主教会议文件有详细的记述,大家可以看看第三条、第四条。另见,同年的维尔农宫主教会议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二十条;主教们858年在兰斯大会上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的第八条。——原注

[2036]参见846年埃佩尔奈宫敕令。在贵族的煽动下,国王不让主教们继续参会。国王和贵族要求教会只能遵循他们藏主教会议中找出的那几种规范,且不允许他们反对。见该敕令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另见,参会的主教们在858年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第八条;864年珀斯特敕令第五条。——原注

[2037]参见864年蒂水维尔敕令;847年美茵兹会议敕令第四条,主教们在此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仅仅是拿回怯懦者路易在位时拥有的资产;851年美茵兹敕令第六条和第七条,按照这项敕令,贵族和教会持有的资产应该照旧;856年的博纳伊敕令,其实是主教们向国王递交的一份请愿书,说的是虽然制定了不少新的法规,但终究不能消除弊病。最后,参见主教们858年在兰斯集会时写给日耳曼人路易的信的第八条。——原注

[2038]第八条。——原注

[2039]851年敕令第六条和第七条。——原注

[2040]853年,苏瓦松主教会议召开,会上秃头查理对教会承诺说,教会的财产不再因训谕而被他人所有。参见853年敕令第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56页。——原注

[2041]内达尔《历史》第四章说到,国王路易和查理在罗泰尔逃走后问主教们,罗泰尔扔掉的土地,他们可不可以分割。和家臣相比,主教们其实更团结,为了保证两位国王的权力,他们通过了一项协议,并让每个领主都这么做。——原注

[2042]“为我加冕的桑斯大主教,是我推上位的维尼隆。所以,我们能永远待在王座上,不被别人赶下去。由主教们主持的听证和审讯是唯一的机会;主教们践行了为我加冕的职责;上帝坐在宝座上下达判决,而这个宝座就是他们。他们如父亲一般责备、处罚我,我也准备接受这一切。”载于秃头查理859年埃佩尔奈宫敕令第三条。——原注

[2043]秃头查理卡瑞西雅格主教会议857年敕令,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88页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原注

[2044]参见863年珀斯特主教会议文件第四条,卡洛曼和路易二世883年维尔农宫敕令第四条、第五条。——原注

[2045]876年秃头查理执政时蓬永主教会议颁布的敕令第十二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可见。——原注

[2046]我在本书第三十章最后一节的结尾处谈过这个问题。——原注

[2047]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九章所载的关于587年的记述。——原注

[2048]这两次分地我在下一节和该节的脚注中有详细记述。——原注

[2049]格尔塔斯特在《皇室法规中》对806年查理、百彬和路易的分地文稿进行了记述,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39页。——原注

[2050]第九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43页。这项规定和《安德里条约》的主旨是一致的。参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法兰克史》第九章。——原注

[2051]第十条,《安德里条约》从未说过此事。——原注

[2052]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174页。“不属于任何领主的自由民可以在三兄弟中随便选择一个。”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686页所载,837年这位帝王颁布的分地文件的第6页。——原注

[2053]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86页,811年敕令第七条和第八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812年敕令第一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三章第九篇所载807年敕令:“自由民如果拥有四个份地,或者得到了四个份地的赏赐,应当准备好独自或者和他的领主一同过去。”——原注

[2054]载于《伦巴第法》第三章第九篇,793年敕令。——原注

[2055]此项协议是847年签署的,在《赏赐记录》中,作者奥比尔·莱梅尔对这件事进行了记述。另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42页“美茵兹大会”。——原注

[2056]拉丁文为Adnuncaitio。——原注

[2057]《通告》第二条:“在我们的国家,自由民可以选择任何人,我和我的臣子都行,做自己的领主。”——原注

[2058]877年敕令,第五十三篇,第九条和第十条。“于基耶茨,若发生在我的附庸身上,也照此办理。”在同年的同一个地方还颁布了另外一条敕令,其中的第三条和这条敕令有一定的关联性。——原注

[2059]“只要从领主那里得到赏赐,就算只值一苏,也得不离不弃。”载于813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敕令第十六条。另见百彬783年敕令第五条。——原注

[2060]参见856年卡里西亚敕令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83页可见。在这份文件中,国王、世俗领主和教会领主达成共识:“如果你们的附庸中有人对当前的领主不满,想换一个领主,你们不能妨碍他去寻找新的领主,应当平心静气地让他离开,祝他能够平安顺利地得到自己想要的,他的新领主可以给他他想要的。”——原注

[2061]757年敕令第六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81页。——原注

[2062]《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3]起码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如此。——原注

[2064]《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5]《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节。——原注

[2066]802年敕令第七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365页。——原注

[2067]美因兹敕令847年敕令,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2页。——原注

[2068]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42页所载,美因兹847年敕令第五条:“现发布如下谕令: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有权选择是和领主一起参战,还是留在后方处理个人问题;除非国家遭到外敌入侵,到了只有全民出动才能挽救局面的全民动员阶段,这时全国人民必须团结一致共御强敌。”——原注

[2069]《斯特拉斯堡誓言》,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二卷第39页。——原注

[2070]签署此项协议的确实是贵族,参见内达尔《历史》第四章。——原注

[2071]参见《萨利克法》和《伦巴第法》所附的罗马皇帝居伊的法律和其中的相关法律,参见埃卡尔《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第六篇第39页。——原注

[2072]参见877年秃头查理在卡瑞西雅格颁布的敕令,第五十三篇第九条和第十条。这道敕令和这一年在此地颁发的另一道敕令大有关联。——原注

[2073]参见812年敕令第七条、815年敕令关于西班牙人的第六条、《敕令集录》第五章第二百八十八条、869年敕令第十三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原注

[2074]弗雷辛根·德·奥托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参见《腓特烈战绩》第二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2075]菲利普二世1219年敕令,《古代法国律法新编》可见。——原注

[2076]《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原注

[2077]《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所以,对于此事的规定是:领主喜欢哪个儿子,采地就传给谁。

[2078]起码意大利和日耳曼尼亚是这种情况。——原注

[2079]屈亚斯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原注

[2080]《采地概要》第一章第一篇。——原注

[2081]阿努尔和他的儿子。——原注

[2082]926年。在《虔诚捐赠法》第二十七章,作者奥比尔·莱梅尔曾提及该协议。——原注

[2083]参见877年秃头查理的敕令“于卡瑞西雅格”,讲述巴黎、圣德尼和卢瓦尔河上的堡垒重要性的内容。——原注

[2084]参见本书本章第三十节。——原注

[2085]参见《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关于“自由地”的章节。——原注

[2086]817年敕令记述了怯懦者路易首次为儿子们分地的事,大家可以看看。——原注

[2087]参见1209年菲利普二世颁布的有关采地的谕令。——原注

[2088]这类协议在《法令集》里十分常见,比如旺多姆敕令、普瓦图的圣西普里安修道院敕令。《论自由地》的作者加朗,在书中摘录了此类协议的概要。——原注

[2089]但是,采地的数量不能减少,即不能改变采地的性质。——原注

[2090]习惯法规定了有多少采地可以被分配出去。——原注

[2091]领主之所以会逼迫寡妇改嫁,大多是因为这个原因。——原注

[2092]大家族通常都有自己的继承法。参见托玛希耶尔所著《贝里地方习俗法古今全览》,记述贝里家族的部分。——原注

[2093]国王派人替尚未成年的继承人管理采地,以此来帮助他们保存采地,领主们也这么做。我们常说的幼年贵族监护权就是这个意思。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887年卡瑞西雅格敕令第三条。——原注

[2094]这种规定在802年敕令中就能看到,另见854年敕令第十三条及其他条款。——原注

[2095]参见迪康热《拉丁语与希腊语后期词汇辑录》第163页“臣服”和第474页“效忠”这两个词条。它们引用的古代大量有关臣服礼的规定显示了两者的差别,另外,还有众多权威资料可以参照。附庸在臣服礼上宣誓时,要将自己的手放到领主手中;在宣誓效忠时,他的手则要放在《福音书》上。行臣服礼时,要双膝跪地;宣誓效忠时,则无须下跪。臣服的对象只能是领主,但在宣誓效忠时,接受的一方可以是领主的官员。参见李特尔顿《赤胆忠心与俯首称臣》第九十一节和第九十二节。——原注

[2096]秃头查理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三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45页。——原注

[2097]秃头查理860年敕令“从科布伦茨回銮”第三条,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45页。——原注

[2098]叙热所著《修道院管理回忆录》。——原注

[2099]《法兰克人史》第十七章:757年。——原注

[2100]“作为附庸,塔西庸在行臣服礼时,一会儿举起双手,一会儿将手放在圣物上,为了让百彬相信他的忠诚,他发了很多誓。”看上去,臣服礼和宣誓效忠同时举行了。参见本节关于臣服礼的注释。——原注

[2101]屈亚斯《采邑论》第五十九篇。——原注

[2102]参见《萨利克法》中对于自由地的规定。——原注

[2103]布提利亚《乡村记录全集》第447页第一章第七十四篇。——原注

[2104]判决155第8号、判决204第38号、图卢瓦兹高等法院判例453号。——原注

[2105]据《埃涅阿斯纪》所说,埃涅阿斯在历尽千辛万苦终于看到了港口时,情不自禁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作者在完成这本书时,也不由得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译注

[2106]《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7]《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8]《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09]《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0]《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1]《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二节可见。——原注

[2112]《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3]《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4]《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卷第290页,彭塞(poncet)《埃塞俄比亚游记》。——原注

[2115]第二种刊物的第165页。——原注

[2116]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17]《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可见。——原注

[2118]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19]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参见165页:“世界的灵魂是斯多葛派认定的唯一的上帝。他们认为万事万物都有必然联系,命运的必然性影响着所有事物。他们认为灵魂终会消亡,顺其自然是生活中最大的幸福。自然宗教思想的基础就是这个。”——原注

[2120]第二十四章第六节可见。——原注

[2121]其实是第六节。——译注

[2122]作者已将第十六章第四节标题“多偶制的法律属于统计问题”改成了“各种出现多偶制的情况”。——译注

[2123]第十六章第四节。——原注

[2124]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2页可见。——原注

[2125]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末尾。——原注

[2126]第二份刊物,第166页可见。——原注

[2127]拉丁文是:Marisetfeminoeconjunction,indiviuamvitoesocietatern,continens。——原注

[2128]这段话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节并不存在。——译注

[2129]《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2130]《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原注

[2131]一阿司的各种份额是各种利率的划分标准。不难想象,人们应该清楚这一点。要一分不差地收回所有本金,最高的利率就是每月支付本金的百分之一。若是按这个最高利率,一百金币每阿司将得到十二金币的利息。律师们看到这个数额,非常吃惊,于是这一阿司被他们叫作“有偿的”。这一阿司在估值时,不是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而是以年为单位进行支付,所以,每种份额都要以年利率作为区分方式。如此一来,每年每一百付一,就是十二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二,就是六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三,就是四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四,就是三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五,就是十二分之五息;每年每一百付六,就是二分之一息;每年每一百付七,就是十二分之七息;每年每一百付八,就是三分之二息;每年每一百付九,就是四分之三息;每年每一百付十,就是六分之五息;每年每一百付十一,就是十二分之十一息;每年每一百付十二,就是一阿司息。约翰内斯·卡尔韦努斯(又叫“卡尔”)《词典》,1622年,日内瓦彼得·巴尔敦书坊,词条“利率”,第960页。——原注

[2132]《论付息方式》,荷兰,莱顿:埃尔泽维尔出版社,1639年,第269—271页;一盎司息(也叫十二分之一息)到底来自何处,它不是按年付息,而非按月付息。每一百盎司的本金可以收取一盎司的利息。——原注

[2133]《论法律》《军团领袖》《监护人的管理与风险》的每一页。——原注

[2134]这份刊物出版于1749年10月9日,第164页可见。——原注

[2135]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的第三个脚注和最后一个脚注。——原注

[2136]拉丁文是Proaris。——原注

[2137]这一段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中并不存在。——译注

[2138]参见《法律》第十二篇“用语的释义”。——原注

[2139]这一段和原文存在差异。——译注

[2140]Pison,罗马的世家大族。——译注

[2141]贺拉斯所作《诗艺》第六行。——原注

[2142]《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中没有这段话。——原注

[2143]《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十四节。——原注

[2144]《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八节。——原注

[2145]《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六节。——原注

[2146]我在其他地方也说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财富,所以我此处的言论与基督教无干。参见上一章第一节和《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二部分。——原注

[2147]《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五章第十节。——原注

[2148]《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节。——原注

[2149]《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原注

[2150]《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十节。——原注

[2151]《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十五节。——原注

[2152]《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七节。——原注

[2153]《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原注

[2154]《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二节。——原注

[2155]《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第九节。——原注

[2156]《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节。——原注

[2157]《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五节。——原注

[2158]《论法的精神》第四章第二节。——原注

[2159]这段文字引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而非作者说的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与原文稍有差异。——译注

[2160]这段文字引自《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而非作者说的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译注

[2161]参见第九节。——原注

[2162]原文是哲学家们。——译注

[2163]已被作者删除。——译注

[2164]《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第十九节。——原注

[2165]《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六节和第七节。——原注

[2166]《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九节。——原注

[2167]《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三节。

[2168]《论法的精神》第九章第二节。——原注

[2169]《论法的精神》第三十章第十一节。——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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