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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汉代婚俗之三—性禁忌(1 / 2)

 汉画像石《野合》描绘的是,两人野战,一人推臀助力,另一人则在树后准备。还有一幅《桑林野合图》也是记述的野合,两人激战,另一人蹲在一边做压腿准备动作。这些画像石在汉砖中并不少见,画面生动浪漫,观后哑然之余,绝少猥琐之感,你只会感叹我们的先民们那么可贵的纯真、质朴。</p>

汉代野合之风犹甚炽,主要原因是汉人率直纯朴,又刚从群婚制时代走出来不久,一些恶习还没尽弃而已。《汉书地理志》记载,燕国蓟地有“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p>

总体上,汉代对男女两性关系较后世相对宽容。青年男女可自由恋爱,有了情愫,再找媒妁为媒,便可成婚。描绘野合的画像石,“嫁取之夕,男女无别”的正吏记述,容易让人以为汉代男女之间完全放纵、十分不堪,其实,汉代的《二年律令》对两性关系有严格的禁令。</p>

根据张淑一先生《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婚姻禁令》研究成果,这些禁令主要有六个方面:</p>

禁与逃亡者为婚。《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p>

按这条律令,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严厉惩罚。如果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p>

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令,即男奴胆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为妻,则腰斩弃市!</p>

对于女奴与男主人之间的同类行为,汉律却并不反对。《杂律》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即“皆为奴婢”,对“主婢奸”行为却并未明文制止。</p>

《杂律》还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了性关系的女婢。这条规定,非但没有对“主婢奸”进行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p>

禁通奸。必须明确,《二年律令》对通奸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可分为两类,即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这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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