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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三)(1 / 2)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

(二)、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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