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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六)(1 / 2)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由北洋军阀所控制的政府,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建立起来的,受帝国主义的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独裁政权。

制宪与国会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在袁世凯的授意和操纵下制定。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

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立法活动

一、立法活动的特点

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3、编定大量判例和解释例

二、刑法

三、民商事法律

四、行政立法

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

实行大

二、兼

三、特别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

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二、立法特点

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制定大量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三、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制宪活动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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