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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电视台的专访(2 / 2)

“这说明我们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一些案件的是非已经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分辨了。”

这句话回答的滴水不漏,但是也有些过于冠冕堂皇,王芳笑了一下,随即又问道:

“一般这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都是会在庭审结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研讨才做出判决,为什么您会当庭宣判呢?”

江宫平淡淡一笑道:“这个案子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充分,责任关系明确,为什么不能当庭宣判呢?”

王芳的笑容非常灿烂,又继续问道:“这个您能否详细的解释一下呢?毕竟很多观众朋友对法官的裁量还是不清楚。”

江宫平说道:“那我就说说吧,其实这个案子的情节并不复杂,只要能弄清楚,第一死者是因为何种原因进入到养殖场的,是顽童贪玩误入,还是抱有一定目的的故意进入,以及养殖场的管理究竟有没有漏洞,需要为死者的进入和死亡负责。”

王芳插言道:“您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的指出了,死者是不止一次的潜入养殖场偷盗里面的鳄鱼卵和鳄鱼仔,因此是恶意的秘密潜入,养殖场的安保措施存在漏洞,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应当为死者负责。”

江宫平推了一下自己的眼镜,让眼镜反射出亮光来,才慢慢回答道:

“没错,事实上任何企业的安保措施都不能说是万无一失,尤其是防盗措施,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盗窃事件发生了。本案里,死者就是利用了养殖场也就是被告方的一些漏洞,经过准备,进入了养殖场的。这种行为显然是非法的行为,理应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王芳随即问了一个很刁钻的问题:“前不久外地发生过小偷翻墙入院,结果遇到主人放养的藏獒,被当场咬死的事件,事主为此还赔了许多钱,那这两件事情是不是同案不同判呢?”

江宫平笑道:“你这个问题问的有些难度,这样说吧,第一,那个狗咬死小偷的案件,法院没有判决,而是公安机关做了调解,事主主动赔偿的,第二,在饲养动物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动物会不会伤害有意或者无意靠近的人这么一个风险,因此必须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并且做好警示。狗咬人的那个案子,我看过,主要事主的错误就是没有做出内有恶犬请勿进入的告示,也没有拴好狗,如果做了,他可以一分不赔,就像本案一样。”

“那本案中鳄鱼也没有被栓上绳子,而且是有一定活动范围的啊,为什么养殖场不需要为此负责呢?”王芳接着问道。

“首先商业饲养鳄鱼,国家有规定,允许给予鳄鱼一定的空间,毕竟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像养鸡场的鸡一样待在鸡笼子里从小长到大不换地方,其次是养殖场对此已经做了很多的防护措施了,监控,高墙,警示标志,这种情况下,一个16岁的少年,而且是对鳄鱼很了解的少年,之前还曾经在这个养殖场偷窃过鳄鱼卵与鳄鱼苗,拿到外面贩卖的少年,闯入养殖场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说是误入。”

王芳附和了一句道:“你的意思就是死者在盗窃。”

“没错,而且根据本案展示的证据,死者是知道鳄鱼习性的,从小就喜欢看动物世界,也看过很多鳄鱼的纪录片,说他不知道鳄鱼的危险性,说不过去,而死者也是因为先前偷窃的得手,对此产生了疏忽大意,被自己的偷窃目标所杀死,这个责任大多数应当归咎于死者。”

王芳一副恍然大悟的样子,继续问道:“那还有一小部分责任呢?”

江宫平说道:“还有一小部分责任,就应当是他父母的管教责任了,本案中被告方展示了证据,就是死者曾经应为偷窃养殖场的鳄鱼卵与鳄鱼苗,让养殖场发现了,到派出所报警,结果死者的父母不以为意,还和养殖场一方吵了起来。这对于一个心智尚不成熟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在偏袒和鼓励他的危险偷盗行为,为他继续偷盗养殖场的鳄鱼卵苗,最终失手被鳄鱼吞噬埋下了祸根。”

这个时候,在场的观众有人问了:“请问江庭长,饲养鳄鱼这种危险的动物,导致了以鳄鱼为偷窃目标的偷窃者死亡,难道一点责任都不需要负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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