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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养廉(2 / 2)

“一百万贯并不多,一点都不多。”

朱棣默想:明朝中后期因为吏治的缘故,国家收入反而不如开国之初,其数额大致在两千五百万两到三千万两白银之间浮动。为了鼓励商业发展,朱棣仍然计划将商业税保持为三十税一。但只要能够解决吏治的问题,即便现在只是明初,商业税以及各种矿税总额也可以超过明朝中期及未期的三、四百万两。一百万贯,还不如吏治导致内部消耗的数额呢——好象魏忠贤、刘瑾等人一个人贪污受贿的数额都不止这个数。

“你想,国家赋税增加了,朕高兴;官员收入增加了,也高兴;而当地赋税额度之所以增加,自然是因为百姓的收入提高了,于是百姓们同样高兴。这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朕拿出一百万贯作为奖励,一点都不多。”

眼见蹇义欲言又止,朱棣对他说道:“你不要心急。你所担心的事情朕会在后面会说出解决的办法。”

这时候杨士奇也站了出来。

“若要从正途增加当地赋税收入,无非是兴修水利和督劝农耕。兴建稍大的水利工程往往需要数年时间,而地方官的任期又有着限制,这岂不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如此一来,地方官在任期之中必然会急功近利,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工程会产生懈怠之心。”

朱棣认真听完杨士奇的话,颇为高兴。

“这便是集思广益的好处了……也罢,就规定当地修坝挖渠尚未完工或是完工时间不及一年者,经申报核实后,可延长一任任期。”

“刚才朕说了,地方官征收赋税超额后给予重奖,但京官怎么提高收入呢?以前官员的俸禄较低,有些京官会收受地方官进献的冰敬、炭敬。这种行为说贪污倒也算不上,毕竟额度不大,但它确实是一种陋习,必须革除。那一百万贯并非全部拿出来作为地方官的奖励,以后,京官将实行‘恩俸’制和‘双俸’制。除此之外,京官还将有另外一笔收入,朕等会儿再说。”

“刚才朕只说了对政绩卓异者的奖励。而那些征收赋税没有超过纪录的,则要分别对待。比如说征收赋税没有超过最高纪录,但是超过或达到了平均额度的。这类官员虽然政绩不算突出,但为官一任,牧守一方,也算是达到了朕期许的最低标准。这类官员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养廉银作为补贴家用,使其到任时奉公守法,不致敲榨人民。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在任上遇上天灾的。这种情况经过核实后,只要救灾并且安置灾民得力,同样发放养廉银。”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未遇天灾,而征收的赋税不及平均额度。这类官员多半是办事不力,吏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该撤的撤,该贬的贬。若是有特殊情况,可由官员写自辩折子,然后呈上来由朕决断。”

“最后,朕强调一下养廉银发放的原则,养廉银应为正俸的三到五十倍之间。具体数额嘛,首先要考虑官员地位的高低以及任所的事务繁简。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例如官员以往收受陋规的情况、官员在养廉银外是否还有其他经费来源以及官员所在地区的富庶或贫瘠。另外,一些较为特殊的地方行政部门,例如河道、粮道、盐道、茶马司等官员,也应支发养廉银。”

一口气说了那么多,朱棣感觉口渴了,便停下来喝茶,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众人仔细思考其中利弊。

其实朱棣也知道,纯粹的养廉制度并不足以解决整治的问题。明朝官员的俸禄固然很低,但官员俸禄高的朝代,绝大多数时候贪污的问题也很严重。纯粹的养廉制度,其实只能避免正直的官员被迫。

收入尚可的官员之所以要以权谋私,主要是因为贪欲无止境。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类的本性,因此朱棣需要做的,便是将官员的注意力从以权谋私上引诱到其他地方——若是增加了当地的赋税收入便可以让自己的腰包鼓起来,想必相当一部分官员会热衷于将精力投入到劝农、兴修水利、鼓励工商等方面。

这种情形,倒是有点类似于经商。朱棣是大明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而那些牧守地方的地方官员则是一个个子公司的ceo。后世某些发达国家的ceo基本工资只占其总收入的30-40%,大头来自于绩效奖励。将来明朝的地方官亦是如此:若政绩不佳便只能拿基本官俸,若政绩良好则能够拿到足够的养廉银(相当于正常情况下的奖金),若政绩卓异则能够拿到重奖。

在明朝,哪怕只是一个下县(注1),至少也会有几千户。假设某县有百姓一万户,若知县能够让每户百姓增加十贯的农业收入,将农业税大致按照十比一计算,那么该县的农业税收入便能够增加一万贯,奖励一半便是五千贯!这笔奖励相当于一位郡王五年的岁禄;相当于二十一世纪初的三百万至四百万人民币!

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州县也就有了肥缺苦缺的区别。然而采取“按劳付酬”的奖励方式后,便可以额外产生一个好处:有些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县并不一定是因为自然环境恶劣,而是因为当地农作物品质较差,百姓使用的生产工具较为落后。于是,坏事便可以变为好事——若赴任知县帮助当地百姓改进生产工具,劝说他们种植产量更高的农作物,那便很容易创造新的纪录。当然,这种所谓的好处并不是仅仅针对地方官员。种植低产农作物、使用落后生产工具的地区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若地方官一心一意地帮助他们提升收入并且见到成效,哪怕地方官的出发点只是为了获得重奖,但当地的少数民族肯定会非常感激中央政府,进而更有利于民族融合。

当然,采取养廉制度并且给地方官提供了合法致富的渠道后,却也仍然会有贪污的情况。相对于既轻松又能够弄得更多的贪污受贿而言,养廉银显然填不饱某些人的肚子。刀子不快,刀上不带血,银子就比刀子亮!

养廉的同时,却也绝对不能松懈反贪的问题!

注1:明朝初期将县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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