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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长子继承制度(2 / 2)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呢?纨绔子弟败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中国人有多子多福以及等额继承的传统观念。中国古代的富人罕有不三妻四妾的,老婆多了,儿女自然不会少。富豪死后,家产会被几个儿子分薄,这时富豪的儿子也还算富裕,他们自然也会娶几个老婆,多生几个儿子。到第三代分家产时,所分得的财产能够算得上中等之家已经很不错了——即便家产严重缩水,但那些富家子弟还得撑着所谓的面子,结果财产流失得更快。巴金著名的《家》《春》《秋》三部曲就反映一家大财主的破落史,很有代表性。

为数很少的家庭从其不断扩大田地占有量来说,似乎是在进行着积累,但随着下一代的长成又不可避免地分割着积累起来的田产。这种“分散—积累—分散”的怪圈,很难象西欧那样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历史前提。

当然,并不是说长子继承制就很完美。至少从后世的观点来看,西欧和日本通行的长子继承制极不人道,很多小说和影视都描写了次子谋杀长子而企图夺取遗产继承权的悲剧。不过人道与否向来不属于朱棣优先考虑的范畴。以前他是小民,没资格考虑;现在他是皇帝,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国家更加强盛。所以,朱棣便不顾众多谏言强行颁布了《遗产继承法》。

《遗产继承法》规定:父亲死后,其房产、土地、作坊等“不动产”以及可以继承的爵位全部归嫡长子继承,只将一部分“动产”,如现金分给其他次子。如果家长疼爱其他儿子,也不能剥夺长子对“不动产”的独占权,只能在自己活着时拿钱让次子们受教育,然后去做官、从军,或者提供资金帮助次子们移民。

若不按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分家,从分家当日起,一年之内,嫡长子有权告发分家不公。若嫡长子所告属实,则“次子多分财产者,计所侵坐赃论,抄没家产赔偿嫡长子,发配海外或关外给移户为奴”;一年期限过后,嫡长子仍然有权告发分家不公,同时次子亦可出首。若次子出首,而且确实未按《遗产继承法》规定分家的情况,则“嫡长子犯包庇罪,剥夺继承权,该继承权给予出首者作为奖励”。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长子继承制有很大的好处:一是使固定资产不分散,无论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还是大规模工商业的经营都是有利的;二是迫使其他儿子去自谋生路——在如今的环境下,会迫使一部分次子们铤而走险,去航海、掠夺、侵略、霸占殖民地,用血与火开拓出一条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不是因为永乐年间是明朝皇权最为强大的时期,朱棣未必敢这么推出这种逆天的法律。但既然这时文官集团以及地主阶级相对虚弱,那还有什么好犹豫的?自然是趁他病要他命呗!

不过,朱棣仍然秉承了他一贯的“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宗旨。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特意留下了三个缓冲之处。

第一,朱棣规定《遗产继承法》正式实施日期为永乐二年元月一日,若是在此前分家,按等额分配方式并不违法。留下充分的时间让百姓将家产平分给儿子们,这样便可以令那些最为顽固的人减少怨气。

第二,《遗产继承法》中规定:非本县境内的不动产不在嫡长子的独占权之内。

也就是说,大富豪大地主若是心疼次子,又舍不得让次子去太远的地方,那便可以去其他县购置地产商铺等不动产,然后分给次子。这条规定,一方面是给思想守旧者留下缓冲余地免得他们怨气太大,另一方面则可以对《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法》进行有益的补充。

明朝有一千多个县,很多地方都存在天高皇帝远的现象。按照历朝历代的惯例,只要不是在天子眼皮子底下,地方豪强尽可以勾结官吏,将自家百亩田地只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可以只缴一贯。

有了“首告免罪”这条制度后,地方豪强勾结官吏已经很困难了。待实施了《遗产继承法》之后,地方豪强再使用这种伎俩则纯粹是给自己找不痛快。

或许即便

锦衣卫和东厂这样的特务机构以及颁布“首告免罪”t7朝廷对于地方上的监视能力或许仍然会有不足之处。但是不要紧。对于那些想着给次子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们来说,如果可以用购买荒地、薄田的低价买到上好的田地,他们难道会同“阶级同志”讲什么阶级友情不成?

小地主没有财力为次子在异地购置产业的,所以凡是准备为次子购置产业的都是大地主大富豪,这些人本身也都有着相应的权势。谁若是有本事将天底下所有外地来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都吓得不敢伸手,那朱的皇位干脆让给他坐得了!

一旦大地主们形成了去外地购置土地的习惯,哪怕没有东厂等特务机构,又有谁还愿意在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时动手脚?只管“将自家百亩田地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只缴一贯”试试看!

第三,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棣还同时颁布了《劝“兄友弟恭”诏令》。所谓的《劝“兄友弟恭”诏令》,就是说分家后,长子继承了绝大多数财产,次子们相应地会生活困难,这时候长子就应该扶助弟弟们成家立业。如此一来,兄弟之间就并非平等相处的横向关系,而会变成为了维护家业需要所产生的本家与分家的纵向关系。传统的势力总是非常强大的,或许有些兄长在分家之后,会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重新赠给诸位弟弟——以朱棣对人性的理解,拥有这种大公无私精神的人肯定会有,但绝不会太多。

反过来说,如果兄长不肯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与弟弟们分享,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弟弟少量生产资料甚至干脆不给,那便不是朱棣的责任了。

按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皇上总是好的,不好的是那些贪官污吏、地主恶霸。就分配家产来说,皇帝家不也是这样?太子继位当皇帝,其余皇子便只能继承少量家产当亲王。况且,皇帝还颁发了《劝“兄友弟恭”诏令》。长兄若是听从皇帝的劝说,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分配给弟弟们不就得了?如果长兄不肯这么做,那是长兄的不对,关皇帝什么事啊?

……

朱棣为什么会认为曾家兄弟不停地纠缠阿牛和《遗产继承法》有关系呢?明朝不是规定军户不得分家吗?

原来,明初规定军户不得分家,这原本是为了保证兵源的一种措施——若军户可以分家,则应役的军士不结婚不生子,或者是应役的军户家中只有一两个男丁,然后因为某种缘故成为了绝户,就会导致兵源的缺乏。明初时,一家军户通常不过三五人,抽其中一人服军役,其劳役负担比农户还要重。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一些军户的家族人口已经多达数十甚至上百,这样的大家庭却只需要抽调一人服役,家中其余男丁全都享受免役待遇,于朝廷而言自然是一种损失。朱棣所实施的役法改革并非摊丁入亩,而是类似于一条鞭法,也就是说民户仍然保留了部分劳役。所以,若是军户不分家,几代之后国家在赋税方面就会吃亏。

为此,朱棣对军户制度进行改革时特意规定军户应与普通民户一样分家——这是因为朱棣自信经过改革后,军户的吸引力大增,兵源绝不会缺乏。若某个军户绝嗣,便可由女婿、养子或者亲戚继承该军户资格。

曾家兄弟分家是在《遗产继承法》生效之前,因此曾家三兄弟每个都分了二十多亩水田和二十多亩旱地,然而那个军籍资格却被阿牛牢牢把持着,曾家三兄弟眼睁睁地瞧着,谁也没办法。

如果按照以前军户不得分家的规定,那么即便阿牛霸占着军籍也不至于没有缓冲余地。尽管这样同样会令曾家不爽,但也不至于将曾家逼得狗急跳墙。因为,阿牛迟早是要退役的,只要户主仍然是曾家的人,那时由谁去服军籍便可由曾家户主一言而决。

偏偏如今军户也可以分家了。目前阿牛尚未独立门户,但谁又能保证阿牛将来不会成家立业?虽然曾家兄弟未必听说过“鸠占鹊巢”这个成语,但从生活阅历中他们知道:大户欺压小户、地主欺压贫民很正常,然而恶仆欺主、久佃成业(注1)的事例也并非罕见。将来阿牛娶妻生子,成家立业,那么按照《遗产继承法》,这个军籍资格将来便会由阿牛的长子继承,和曾家再也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说,如果不赶紧趁着阿牛尚未独立门户时把军籍夺回来,将来极有可能会彻底失去军籍,那时去找谁喊冤?

想明白了其中的奥妙后,朱棣思索片刻,缓缓说道:“阿牛,你还是把军籍还给曾家吧。”

阿牛面无表情地瞟了朱棣一眼,头一拧,嗡声嗡气地说道:“我看错了,原来你也不是好人!”

注1:田入佃手,其黠者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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