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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贪婪是原罪(2 / 2)

昌邑分局刑警队办公室,队长(郭仁):“今天下午市局会派一位刑警主办6.28室内杀人案,本来我是打算由我们主办的,不请市局的人,毕竟这起案件不是什么大案,但市局刑警张队长给我发来了,昨天和在坐有些同事一起勘查过现场的,那位刑警的案件分析报告,我觉的我们有些事情还是有必要向市局同志学习的。王玲你念一下。”王玲:“6.28上午9.30到达案发现场,通过民警的初步调查了解到死者名叫许某某,今年六十四岁….,通过现场分析初步猜测死者死于二十一号凌晨四点左右,‘这点和法医的报告相同’疑是入室抢劫杀人案‘这点和区刑警队员猜测一样’怀疑拿走室内其中一件贵重物品,及部分现金,受害人死前受过刑讯,怀疑罪犯有犯罪前科,还是比较严重的,并入狱服刑超过5到10年。罪犯身高大约一米八五以上,体型偏瘦,左腿受过伤,有轻微跛脚。罪犯有五年以上吸烟史,或吸过毒品,罪犯杀害死者后在死者屋里住了一白天在深夜离开的。”郭队长:“都听到了吧,都是一起勘查的现场,比你们多知道那么多事情,是自己队工作的不认真,还是人家观察的仔细。在座的都是老刑警了,我也不想多批评什么,人家这次来是我要求,都给我认真学习一下,别看人家年轻就在那给我摆老资格,好了散会”。

刑警队队长亲自在门口迎接还是挺让陈秋男受宠若惊的,也加大了对此次案件的重视。

双方友好的介绍了负责本次案件的同志身份,陈秋男提出先要看看区刑警队关于6.28案调查取证和死者详细的死亡检查报告及身份情况后在一起讨论案情。要求当然也被应允了,所以下午并没有讨论什么,会议定在了明天。陈秋男用半下午的时间从新分析了案情,检查一遍物证,又去法医那了解受害者的身体受伤情况和死亡原因。没事的伊诺在分局的办公大楼里闲逛。眼看要下班了,伊诺回到陈秋男身边神秘兮兮的说道:“我发现区刑警队的硬件设施比局里的还好,你说这是怎么回事”。看到一下午都在乱转的伊诺也学会了观察,陈秋男鼓励的解释道:“市刑警队就好比大老婆,区刑警队是小老婆,但大老婆生了三个孩子,小老婆就一个孩子。市里有三个刑警队共用一个资源,区就一个刑警队虽然资源比市局的少,但一个人独享,所以么条件就比市局的好些。”明白过来怎么回事的伊诺点了点头。(毕竟没去过刑警队,以下的硬件设施是本作者编的,不要当真啊)

虽然听伊诺说区警队的硬件不错,但看到区刑警队的会议室时还是让陈秋男很惊讶。会议室环境不提,光科技设施就比市局的先进的多。(YB)投影仪,据说能把照片放大一千到两千倍,手触式指挥台,多功能语音处理设备….。让习惯了人工解说的陈秋男不太适应,但是、新事物,身为年轻一代的警察还是要与时俱进的。把自己收集到的资料扫描到电脑上,传输到会议的资料库内。十点两手空空的陈秋男去了会议室,伊诺在之前就到会议室了。开门进屋,人比预想的多了一半,知道有可能有旁听的,但分局的副局长都来了两位,也让宽阔的会议室座无虚席。大学当过课代表的陈秋男没有怯场,跟领导打声招呼就直接开始了案情分析:“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6.28案死者的身份情况….。在死者的家中发现了很多比较可疑的地方1卧室有可能被罪犯休息过,被子的伸展情况和死者的身高不符。下面把卧室照片放大,看被子的下半部褶皱的地方明显超过了死者的身高。死者在死前还穿着袜子的,有可能死者在死前没有没有躺过床上,那在卧室睡觉的人就可疑了”。2在死者的杂物室里发现一摞报纸(投影布上出现了一摞报纸),在看最上边的一些,五月二十六号的明显缺了一张,我调查一下,在死者家中并没有这张报纸。在书店报社买到缺失的那张,没有什么特别的重大事,就是五月二十二号在DL市发生一起偷窃案,警方和失主的悬赏信息和丢失物品的信息,比较有吸引力,因为丢失的‘胭脂扣’价值五百万,失主给出了二十万的信息费。3本应该在茶几上的烟灰缸出现在了卫生间,并有被人清洗过的痕迹,但洗的不干净,之前了解到死者是比较喜欢干净和整洁的人,不可能洗不干净烟灰缸并把它还遗留在卫生间的。还有在屋里发现有烟灰的痕迹,死者也是不抽烟的,基于次点判断,凶手用过烟灰缸并吸过烟。4根据死者口部封堵的布条,我现场做一个实验,请五位同志上台对讲台上的南瓜进行捆绑,挤一扣就行。做好实验,大家请看这分别是五位同志对南瓜捆绑情况,第一、二、四、张图片没有太大差异,第三、五图片捆绑的布条都有略微倾斜,因为我在第三、五脚下分别垫了一块一厘米厚的木板,双腿的高低不同能影响手的一部分平衡,视觉上没多大差别,当放大一百倍就能看出来差异,当然也不排查死者挣扎所致。5在看看死者身体的捆绑情况,是不是有些特别,由于十多年前监狱还没有改制,部分监狱对在押犯人还是比较粗暴的,这种捆绑方式是监狱曾经对在监狱闹事者的捆绑方式,所以我判断凶手有入狱情结并受到捆绑式教育。短期犯人还是比较规矩的,长期案犯总会没事找事的受一下处罚。根据以上猜测,我找人查找这五年之间放出的曾在监狱服过刑的犯人资料,人还是比较多的,但符合以上基本情况的就比较少,在查一下本地或邻省的犯人资料时,一个人进入我们的视野:“任某某,男…身高一米八二,曾因入室盗窃伤人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于二零零五年被放出来的,第二年又因为盗窃入狱,因不思悔过,重判四年,但因左腿受伤于零九年保外就医。以后在也没有此人的相关信息。还有本月初市里收到一份DL市发来的一份协查通知,船营旧物市场有人发现过胭脂扣,希望邻省的同事帮忙看看,由于报案人在分区就把任务下发到了船营,经调查卖胭脂扣的人是一个戴口罩的男人,其他信息都没有,区警队就把信息定为徦警回复了。昨天晚上我特意联系了一下报案人,和他细聊了一会,据他说当天卖胭脂扣的人只让他看一眼就收回去了,不清楚是什么只给十元钱,卖东西人没同意就走了,当时旁边还有个老头。我又问了报案人是哪天,他说是五月二十八号,他是在六月一号的报纸上看到的寻物信息。(DL市二次发出的寻物信息,并在头版头条上)我今天一早翻看有关此案的一些文件,死者在二十八号那天曾在银行取出三千元现今。由此我猜测凶手是在五月二十二号盗窃了胭脂扣,在五月二十八号卖给了死者,六月一号发现胭脂扣的价格后,知道贱卖了东西,就寻找卖者。在六月二十八号之前找到了死者,为所回物品而杀的人。而死者则是在五月二十六号知道的胭脂扣的价格,二十八号发现后没有报警而是自己购买了,导致此次命案的发生。

上面的事情只是本人自己的猜测,嫌疑人也不能确定是任某某,除非把盗窃胭脂扣的嫌疑人锁定,才能证实本案的凶手是谁。可唯一有可能见过嫌疑人的只有丢失胭脂扣的失主,这点还要和DL市的警方沟通。好了我的话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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