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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民族压迫和科举制度,以及几次征伐(1 / 2)

 蒙古军进入中原之初,实行残酷的屠杀政策。对于凭城抵抗者,城破之日,除工匠外,不问男女老幼,贫富顺逆,一律屠杀。被掳掠者或投降者,则被大批迁往漠北,存活者十无二三。遭蒙古军蹂躏后,中原人口锐减。至窝阔台统治时期,蒙古对中原两次括户,总计不过100多万户,屠杀的血腥与酷烈,可见一斑。这种惨状,直到忽必烈经略中原之后,才有所改善。

灭宋战争结束之后,元朝的蒙古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差别对待。这一制度在忽必烈后期即已形成。

第一等蒙古人是元朝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据大德八年的规定,除汉儿、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包括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人,高丽人也属这一等。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的各族,包括江浙一带的汉人。

元朝的法律条文体现了民族压迫的特征。至元九年,蒙古统治者就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后又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汉人因此有被处死者。法律又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打57下,征烧埋银,但是“汉儿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在司法上蒙古人亦享有优待。“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薜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

在政治上,元朝的蒙古统治者对汉人、南人实行多方面限制。即便是对作为他们统治各族人民有力支柱的汉族地主阶级,也是处处防范,只给予极为有限的参政机会。一般而言,元朝中央和地方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的重要正官,非蒙古人不授。汉人任丞相者,终元之世只有世祖时的史天泽和顺帝时的贺惟一。各廉访司使,也必用蒙古人,只有在蒙古人出缺时,才能用色目世臣、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

地方的路、府、州、县都设由蒙古人、色目人垄断的达鲁花赤一职掌握实际权力。只有南方边远艰苦地区的达鲁花赤,在蒙古人不愿意出任的情况下,方让汉人充当。

元朝前期废罢科举42年,皇庆二年复科举后,至元末仅举行过9科。即使是这样的一条无足轻重的仕途,也体现了种种的民族间的不平等。在考试科目方面,蒙古、色目人只需考2场,汉人、南人则需考3场。蒙古、色目人若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发榜方面,蒙古与色目人、汉人与南人各为一榜。汉人、南人的人口远远超过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总和,但4种人的录取名额却完全一样。所以,汉族儒士在元代政治上的出路很窄。所谓“胸中经国皆远谋,献纳何由达明主?”,是绝大多数汉族儒士抱有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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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谈谈蒙古对高丽、日本和安南的征伐

蒙古对高丽的征伐是其攻取辽东的进一步延伸。1218年,高丽军联合蒙军攻灭契丹反蒙贵族的势力后,两国订立兄弟之盟,高丽王王嗷答应每年向蒙古纳贡。后来蒙古诛求无厌,高丽不堪,1225年杀蒙古索贡使者于途中。1231年,窝阔台遣兵问罪高丽,高丽王请和。次年,蒙古军再次入侵高丽,责其迁都海岛、不纳户籍等归降不诚五罪。高丽杀蒙古统军将领撒礼塔,迫使蒙古军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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