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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一些琐事(1 / 2)

 《刑法》不多,就几条:

第一条是杀人罪,视情节处以终身苦役或者死刑。

第二条是偷盗罪,杖刑二十,再犯剁手一只。

第三条是违命令罪,杖刑三十。

第四条是伤人罪,视情节处以杖刑十到五十,并赔付医药费(赔付部分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

第五条是毁坏公共财产罪,杖刑二十,并赔付损失(赔付部分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

《刑法》里暂时就这五条,以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慢慢增加。

《身份法》将部落里的人分成了三等:

第一条大唐部落族人自动拥有公民身份,是部落里民众的最高身份。

第二条脱离奴隶身份后拥有平民身份,其余外族自愿加入大唐部落也拥有平民身份。

第三条公民可以从部落购买奴隶,每个公民最多可以拥有两名奴隶。公民也可以选择租借奴隶,每个公民最多可以租借五名奴隶。

第四条平民可以从部落租借奴隶,每个平民最多可以同时租借两名奴隶。

(以上两条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同时公民和平民在租借奴隶时需要保证奴隶的衣食住行)

第五条公民和平民都无权处死奴隶,最多可以对奴隶实行杖二十刑法,如奴隶犯罪需通报部落奴隶管理队。

第六条连坐法,奴隶以十人为一组,如果有人触犯刑法,则全组人接受处分,如果有人逃跑,则全组人处死。

第七条如奴隶表现良好,或者有人帮忙担保赎身可以脱离奴隶身份。

《婚姻法》也比较简单,而且明显的重男轻女,不过大唐部落的女性族人却不怎么反对,小沫说这是因为在现代文明来临以前女子地位总是要低一些。

第一条法定结婚年龄为十六岁(王绪想定十八岁,结果遭到所有人反对)。

第二条男性公民可以娶两名女性为妻,以及纳三名外族或者平民为妾。

第三条女性公民不可为妾。

第四条男性平民可以娶一名女性平民为妻,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纳妾一名(后面部分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

第五条女性公民可以嫁给两位男性平民,同时这两位男性平民只可拥有该女性平民为妻(这条是部落里少部分女性提出来的,她们对婚姻法的重男轻女有些不忿,不过这条让王绪觉得有些诡异,看来还是大男子主义在作祟啊)。

第六条夫妻双方皆可以提出离婚,部落会先派人调解,调解无效后进入离婚程序。离婚后丈夫需要将家产的三分之一交给妻子,如果有子女由双方商定抚养权归属,失去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到十六岁(后面部分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

第七条男性可以休掉妾,但需要支付其一年的生活费,视当时物价而定(后面部分在私有制产生后生效)。

第八条妾可以选择离开丈夫,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而且无法来自男方的得到任何赔付。

(咳咳,有些拖字数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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