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警方接到报警之后赶到现场只用了六分钟时间。
但是,根据你的第一次口供所称,你报警的地点并非是受害人最终死亡的地方,而是发生争执的地点。
而且警方到达之后,你说事情发生在十来分钟之前,也就是你在第一次口供中所说的报警时间至少是在凌晨两点一十分之前。
那么请问被告人,你为什么要在报警时间上说谎?”
说谎?
我没有说谎!
陈昌海的情绪突然剧烈起来:
“没有,我没说谎,我没有说谎!
我真的第一时间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打电话了!”
陈昌海叫了起来,整个人都在发抖。
法官敲了敲法槌:“被告人请冷静。”
站在陈昌海身旁的两位法警也伸出手,牢牢地将陈昌海控制住。
公.诉.人:“确实,确实如你所说,你是在案发当时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你的手机里存在通话记录,但却没有接警记录。
这么一来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
便是你当时确实打算拨打报警电话,甚至电话也已经拨号完成,但是立刻,没等电话线路接通,你又挂断了电话。
请问被告人,你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被告人:“我报警了,我真的报警了,我第一时间就报警了……”
陈昌海的情绪不稳,很难清楚地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潘奎见状,难得地比张远反应迅速,又对法官表示了反对:
“法官,我认为被告人报警电话究竟是什么时间拨打的,与本案的事实没有什么关联。”
“当然有关联。”
这回,公诉人反唇相击,
“报警先后的举动可以映射出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活动,也能够佐证被告人主观恶意的大小。”
法官:“反对无效,公.诉.人可以继续。”
放下接警记录,公诉人又拿出一张电脑绘制的示意图。
示意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案发现场,以及案发时两人的行动轨迹。
公.诉.人:“按照被告人的供诉,两人争执的时间大概是在警方到达现场的十来分钟前。
我们从这张示意图里可以看到,争执发生的小巷与被害人最终到地的位置,两者相距不超过三十米。
那么,这三十米左右的距离,被告人难道需要这么多的时间才能走完?
当然不需要!
所以被告人,你是否是故意等被害人受害身亡之后,才决定选择报警,目的就是希望拖延时间,好让被害人没有获救的机会?”
“没有,我没有!”
在公诉人的问题下,陈昌海的喊声有些歇斯底里。
而在旁听席上,此时也响起了阵阵的窃窃私语。
坐在辩护人席位上的张远虽然听不见他们小声讨论的内容,但从旁听人员的脸上表情以及对着陈昌海指指点点的手势,态度不言而喻。
旁听席的人员有此反应,坐在陪审团席位上的陪审员们,自然也不可能无动于衷。
在公.诉.人步步紧逼的问题里,以及旁人的反应中,张远感觉到了浓浓的恶意,还有山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