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明瞒着张远偷偷跑去奔象购物推销自己方案的时候,张远正坐在自己的电脑前,吭哧吭哧地码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材料。
拖时间的意义就在于利用好所有的时间期限。
所以就算是在收到裁定后的第一时间,张远就已经准备好了上诉的材料。
那也得等到截止日的最后一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将上诉材料邮寄出去。
这也算是一个小技巧吧。
如果自己亲自提交,截止日就是截止日。
但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
因为对于以寄出时间为准的规定,那么实际上,是可以额外争取到一天的时间的。
毕竟按照正常的邮政快递速率,就算是同城的,也至少是第二天才能到。
所以张远将材料做好保存。
然后给吴有诚打了电话。
将收到裁定书,以及接下来的进一步安排和吴有诚进行了沟通。
对于张远的安排,吴有诚没有什么意见。
只是多次强调他信任张远的能力。
这让张远很有一些受宠若惊。
对于吴有诚的印象,也愈加好了起来。
毕竟是给自己介绍这么好的案子,简直是给自己送钱来的,印象能不好嘛!
这件事情办妥之后,张远便开始操心自己的事情。
打开明创资本的投资协议,重新寻找到之前觉得有必要重点注意的约定部分。
这一部分规定在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退出机制当中。
“5.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开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知道易企查是一个初创的创业公司,并不着急盈利。
所以明创资本没有对盈利的要求进行约定。
但流量和估值增长,却能直接看得出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以及市场规模的大小。
有了这些基础,将来的盈利可能性也就能够看得出一些规模来了。
但是,虽然明创资本的约定很符合易企查的发展实际。
可这样的约定,却给了包括张远在内的易企查的员工莫大的压力。
虽然这个条款是写在退出机制的内容当中的。
但张远也能够看得出,这就是对赌协议中,投资公司用以保护自己利益的约定部分。
月活规模不能达到百万,新的融资不能开展或者估值不能有两倍以上的增长,只要符合之一就有权要求股东回购股份。
姑且不去看之后的内容中对于股份回购的具体计算方式。
仅就按照原价回购,那也得花费百万巨资。
虽然自己仅是一个占有百分之一股份的小股东,百分之一也就是一万。
但看到这样的约定还是十分不爽的。
团队创业本来就不容易。
有了一定的成绩之后,因为对团队和产品的认可,资本加入进来。
最后万一创业失败,却把一切责任全都推卸到创业者的身上。
有利益,大家一起共享,有损失,你们全部承担。
就算这是投资行业的普遍规则。
当把自己的身份带入到丙方之后,张远的排斥感同身受。
所以,该用个什么样的方式,既能保留这样的约定内容,又可以不用承担这样的隐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