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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钓鱼执法,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侦查机关采取钓鱼式、引诱性手段,此时实质上已成为一种选择性执法,这既是一种执法权力,也是一种执法自由。不可忽视,选择性执法,尽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容易产生公权力滥用的弊端。2009年10月22日媒体报道,随着多起被钓鱼的当事人公开喊冤,当地市民普遍怀疑上海市各区的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正在通过钓鱼执法的方式查处黑车,致使部分好心载客的司机成为受害者。而政府在初步调查后,否认存在钓鱼执法行为。但这一说法并未消除公众的广泛质疑,各方对最终结论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概述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钓鱼执法-常见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