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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历史难题之赋役(1 / 2)

 “户口普查一事,虽是官吏渎职之过,但其内理却是暴露出了当前我大明潜伏着的巨大问题。”李修远望着王钝,询问道,“可知是何问题?”

“当是难民背井离乡,以致流民增多,户科在编造赋役黄册时未能将他们登记入册。”王钝只是略微思考了片刻,便神色凝重的缓缓说道。

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是洪武二十年在全国各州县进行土地大普查后,所制定出来的两种册本。赋役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馆、新政、开除、实在之数四项,主要负责人口登记方面,称为纬;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全国官民田土以及各种田质之差别毕具其中,称为经。经纬结合,明朝赋役之法由此而定。无论是买卖土地,税粮科则,俱有籍可查。

两册的出现,使欺瞒户口、土地,转嫁赋役,产去税存的现象,从此有所减少。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两册的制定,虽然不可能扭转地主垄断大量土地,农民少地或无地的根本局面。但是毕竟部分调节了封建生产关系,使农村中的土地占有关系趋于相对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民的负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并且通过两册,清出了一些漏、脱、欺瞒的户口与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豪民大富转嫁赋役的行为,使国家控制的人口数与土地有了增加,税粮收入也随之增长。

从原则上来说,黄册与鱼鳞册是明代俭派赋役的法律依据。但在封建时代,法律与实际往往是互相脱节的。换句话说,在朱元璋时期,打从两册颁定的第一天起压根就没有真正实行过。

原因很简单,一共有四点:一、制定两册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统治者的利益,保证国家的赋役征发;二、由于皇权至高无上,因此皇帝的话就是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正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皇帝随时都会因为自己处于某种需求而朝令夕改,随意征发赋役,随意性太过明显;

三、两册中的部分规定触犯到了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如禁止隐瞒户口、田产,禁止转嫁赋役等,由此,在两册施行的过程当中自然必定要遭到这些官僚地主的反抗与阻挠。比如在清查和造册时,这一阶级便买通造册官吏:在‘户则’方面,以高作下;在地产方面,以有为无,以多报少,千方百计的想要隐瞒真实情况。

四、明朝官员俸禄之低众所周知,其导致了官吏贪墨屡禁不绝,虽经朱元璋不遗余力的打击,但贪官怎会杀的干净?因此赋役的经办者往往利用机会从中通图作弊,贪污勒索,甚至官绅勾结。

以朱元璋对贪官污吏及土豪的深恶痛绝的程度和残酷的杀戮尚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由此可见,赋役不仅是当时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生命攸关的最敏感问题,而且其涉及面之广,内容之庞杂,完全超出普通人想象。

李修远虽然知道后世有明朝中叶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以及康熙与雍正年间的‘地丁合一’等众多赋役方法,但他在仔细研究过当前明朝的具体情况后发现,不管是‘一条鞭法’还是‘地丁合一’之法,都不适合当前明朝的社会状况。

朱元璋费时二十年才制定出来的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赋役法是有其必然性的,也是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需求的。

只是由于各种条件因素的制约,加上赋役之法难免存在的弊病,使洪武中晚期已开始有了小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并导致少田或无田的贫农不得不四处流窜以逃避赋役。这是造成户部多年来始终无法完整对全国人口进行普查的最主要原因。

说到赋役,就必须提到赋税。在嘉靖初年实行一条鞭法之前,纵观中国千年历史,所有的赋税都是以实物为税的。明初时期,赋税承袭前朝旧制,征收实物,夏税交麦,秋粮纳米,即实物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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