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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有力的证据(1 / 2)

 在颜韵读完起诉书之后,廖维扬就站起来做起诉答辩:“我们知道音乐家协会的登记,并不是版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因为音乐家协会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恶意登记,也无法判定申请人是否盗取了他人作品。”

“第一次公开演唱《无地自容》这首歌的表演者,是一支来自庆海的地下乐队,他们的名字叫做蓝魔方乐队。而蓝魔方乐队则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无地自容》这首歌的创作。”

廖维扬在法庭/上出示了两份文件。

其中一份是阿津和凌旭签署的声明,他俩承认自己是在王健的指导下完成了《无地自容》的创作,并且承认王健对歌曲的合法权益。

另一份文件则是王健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他以六十万的价格将歌曲转让给黑柯,并自愿放弃署名权。(署名权不能转让和交易,但是可以放弃。)

主审法官综合了双方的陈述,问道:“原告律师,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你可有疑问?”

颜韵:“法官大人,原告陆辰曾是蓝魔方乐队成员,这一点被告陈述并没有进行说明,而且他们出示的协议里并没有原告的签字!”

廖维扬微笑着从公文包里取出一份登记资料,说道:“法官大人,这是音乐家协会的乐队登记资料。蓝魔方乐队的注册人是凌旭,乐队的成员有唐阿津,除此以外并没有登记其它人的资料。”

“我这里还有一份文件,是唐阿津先生的签署过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唐阿津先生承认自己跟辛嘉缇、陆辰、何世荣等人有过合作关系,但仅限于演出合作,这三人并非蓝魔方乐队的正式成员。”

黑柯、王健等人都是圈子里的老油条,深谙版权规则,将资料准备得很详细很周全,在程序方面做得无懈可击。

颜韵申辩道:“既然有合作关系,那么就不能排除陆辰创作的可能!”

廖维扬笑着道:“那就请原告出示创作证据!”

旁听到这会儿,记者已经把情况了解得**不离十,此次版权纠纷的关键就在于作品究竟由谁创作。原告声称是陆辰创作了作品,但是被告一方却认定作品是在王健主导下由蓝魔方乐队创作完成。

如此看来,陆辰的这个版权官司是很难打赢,因为蓝魔方乐队表演在前,陆辰登记注册在后,从时间关系上来说,被告方出示的证据更为有力。

弄得不好,被告还可以起诉原告剽窃。

面对着廖维扬那咄咄逼人的目光,颜韵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个播音器,然后说道:“法官大人,我这里有一份录音证据,请允许我当庭播放。”

主审法官点头道:“可以。”

颜韵摁了播放按钮,一段录音就在法**响起。

“把你们最拿手的歌曲演奏一遍,我先听一听。”这是陆辰的声音。

“你以为你是谁呀?一来就发号施令!”这是凌旭的声音。

“打起精神,将《狂雨》这首歌演奏一遍!”这是辛嘉缇的声音。

“呼啸的海风,凌乱的狂雨,帆船在风波里浮沉……”这是蓝魔方乐队在演奏《狂雨》。

演奏结束之后,陆辰挨个的将蓝魔方成员点评了一次。

“这首歌是谁写的?”陆辰问道。

“是我。”凌旭回答。

“一堆狗屎!你以为三和弦加上架子鼓,这就是摇滚了吗?把架子鼓的声音拿掉,你自己听听你写的是什么东西!”陆辰驳斥道。

“新来的,你指指点点什么意思?看不起我们的话,你可以趁早滚啊!”这是凌旭在跟陆辰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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