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廉,势必就贪。
在古代的历代封建王朝,一直存在最大的一个问题,还不是经济问题,军事问题,更不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问题。
而是整个吏治,它是否清明开朗廉洁奉公的问题,是否秉公执法,按照国家制定的法条治理天下的问题。
贪污,是华夏历史上从春秋战国延续到汉晋隋唐、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国后系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
为人贪婪,作风腐化,因为它的存在,系从文明社会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困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
古代中国,惩腐治贪是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
所以我引用现代的人一种认识:从遥远的夏朝直到百年前的清代,为使国家统治能够有效地进行,缓和社会矛盾、清明吏治是封建统治者不断追求的目标。
毕竟我们民生图发展,生活求出路,都依靠勤劳致富,不肃清这些赃官,社会不得安宁,经济不能正常发展,人民不可能生活得幸福。
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今天我国社会克服问题,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王权上加强惩办贪官的法制建设,以法惩治,也是历来王朝建立自己的帝国基业,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那么前面历朝对问题的界定,是具体指官吏的事实行为,比如贪污、贿赂、生活腐化等等,属于行为上的诸多问题。
它事实上侵蚀着统治阶级的肌体,海危及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下激化社会矛盾,对上威胁王权统治。
历代皇室家族为维护统治阶级的自身整体利益,法律的矛头很早就指向了它。
在传说中国古代文明诞生的夏朝。
皋陶造律,其中就有惩贪的法条。于是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记载:“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墨刑就是当时对贪官所处的一种耻辱刑。也就是脸上刺字来作为羞辱和一种罪恶彰显。
人类社会从古到今都是有组织的社会,在社会最终进入阶级社会后,其组织性势必越来越强。
很多统治阶级为有效地控制社会,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它必须建立起庞大的官僚队伍。
在这个官僚队伍为其执行各领域部门的统治职能中,官吏是具体的实施者,这种性质,使官吏拥有普通社会民众所没有的权利。
但在私有制下,其官吏的阶级本性,就有着利用自己的权力,掠夺社会财富为已有的事实倾向。
所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原始的,根深蒂固的人类劣根性,它很难在面对大面积的财产资源时,不为其所惑。
从统治阶级的本质来看,它就是靠压榨被统治阶级来维持其统治。但为了维护、巩固本阶级、阶层统治这一最高目标,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出发,它也反对官吏贪污。
所以,自从国家由此产生之后,上面的最高层就要求官吏廉洁守法,这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就是为什么,惩腐之法很早就出现在王朝历代典籍中的原因。
夏后而起的商王朝,对官吏守法作了明确规定。
据《尚书伊训篇》所载,商朝统治者因此制定了官刑,以警戒百官。
凡犯狂舞、酣歌、殉于货色、经常巡猎、侮圣言等“三风十罪”的,必须给以惩罚。
这是我国有典籍可查的,属于最早的有系统、有针对性的惩腐法律。而且规定的处罚范围十分的明显,很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