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钱与商品交换
北朝时期,在谷帛交易盛行的同时,钱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仍继续发挥作用。从大宗商品如粮食、绢帛、马匹等到日常生活用品,都有以钱交易或计价的现象。如北魏因私铸泛滥导致粮价腾贵,“米斗几直一千”(注:《魏书》卷58《杨播传》。),东魏“元象(538-539)、兴和(539-542)之中,频岁大穰,谷斛九钱”(注:《隋史》卷24《食货志》。)。以钱标绢价者,如太和十九(495)年,“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永安二年(529),为推行新铸五铢,在洛阳二市抛售官绢,“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在北朝,马是主要商品之一,马匹交易中很多是用钱的。如北魏羊深等六人“各出钱千文而为买马”送给友人常景(注:《魏书》卷82《常景传》。):孝昌(525-527年)初,高谦之为河阴县令时,“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钱物,诈市人马,因逃去……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有二人相见忻然曰:‘无复忧矣。’执送按问,具伏盗马,徒党悉获。(注:《魏书》卷77《高崇传》。)”可见河阴县有马市,也是用钱进行交易的。北齐天统(565-569年)、武平(570-576年)中,高元海执政,为增加府库收入,下令“敕送突厥马数千匹于扬州管内,令土豪贵买之。钱直始入”(注:《北史》卷30《卢玄传附卢潜传》。),官方卖马也是用钱交易。
在生活用品买卖方面,也多以钱交换。有以钱买食物者,如北齐宋钦道为中山太守,“其州府佐吏使人间者,先酬钱然后敢食”(注:《北史》卷26《宋隐传附宋钦道传》。):有以钱买菜者,如北齐时“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注:《北史》卷54《斛律金附斛律光传》。)。有以钱买药者,如西魏大统(535-551年)中,李辉多病,太祖“日赐钱一千,供其药石之费”(注:《周书》卷15《李弼传》。):北齐库狄伏连鄙吝愚狠,“其妻病,以百钱买药,每自恨之”(注:《北史》卷53《慕容俨传附厍狄伏连传》。)。有以钱酤酒者,如周末隋初时独孤陁“尝从家中索酒,其妻曰:‘无钱可酤’”(注:《北史》卷61《独孤信传附独孤陁传》。)。
此外,在北朝著名农书《齐民要术》中,多以钱来标明农副产品价格,或计算种植、养殖成本与收益,如种瓜“瓜收亩万钱”《齐民要术·卷二·种瓜第十四》;种瓠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齐民要术·卷二·种瓠第十五》;种蔓菁“十亩得钱一万”《齐民要术·卷三·蔓菁第十八》;种桑树,一根拐杖“直二十文”,“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弓材“一张三百”,车材“一乘直万钱”《齐民要术·卷五·种桑柘第四十五》。种榆“一年卖三十亩,得钱六十四万八千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榆白杨第四十》。种槐“根直八钱,(亩)合收钱五十一万八千四百文……载直钱一百文,柴合收钱六万四千八百文。都合收钱五十八万三千二百文”《齐民要术·卷五·种槐第五十》。养羊“用二万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齐民要术·卷六·养羊第五十七》。养鱼“枚直五十,(一年)得钱一百二十五万……(二年)得钱五百一十五万钱”《齐民要术·卷六·养鱼第六十一》等等。应当指出,这些农副产品和经济作物与上文提到的粮食、绢帛、马匹一样,是北朝传统市场中最主要的商品之一。贾思勰作为一个大农学家,在其著作中反复以钱来计算价格和收益,并不是偶然的,应该是当时市场交换中钱币使用较为普遍的客观反映。北朝民歌中也有“东城采桑返,南市数钱归”(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周诗》卷2。)、“苦李无人摘,秋瓜不直钱”(注:《先秦汉魏晋南北朝·北齐诗》卷1。)等语。
(二)钱与社会经济生活
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往往成为人们聚敛追逐的对象。北朝官员也不例外,他们聚钱成风,如北魏平昌太守崔和“家巨富,而性吝啬,埋钱数百斛。其母李春思堇,惜钱不买”(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崔光韶“家足于财……绫绢钱布,匮箧充积”(注:《魏书》卷66《崔亮传》。);景明时(500-503年),元诞任齐州刺史,在州贪暴,竟言“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得三十钱,何得言贪?”(注:《魏书》卷19上《济阴王新成传》。)。为了追逐钱财,也有人不惜杀人越货,如董及祖“杀人取钱”(注:《魏书》卷37《司马楚之》。),崔轨“盗钱百万”(注:《魏书》卷24《崔玄伯传》。)等。
钱是达官显贵们穷奢极欲、恣情任物的标志。北魏高阳王雍“一食必以数万钱为限”(注:《太平广记》卷165《吝啬·李崇》条引《洛阳伽蓝记》。);北齐韩晋明“一席之费,动至万钱,犹恨俭率”(注:《北齐书》卷15《韩轨传》。);宠幸和士开与沙门昙献私通,“布金钱于献席下”(注:《北齐书》卷9《武成胡后传》。);昏君高洋飞扬跋扈,“驰骋衢路,散掷钱物,恣人拾取,争竞喧哗,方以为喜”(注:《北史》卷7《齐本纪》中。);汝南王“悦数散钱于地,令诸佐争拾之”(注:《魏书》卷24《王宪传附王昕传》。)以取乐。
北朝货赂公行,政以贿成,狱以贿生,行贿者亦常使钱。北魏时,元庆智“为太尉主簿,事无大小,得物然后判,或十数钱,或二十钱,得便取之,府中号为‘十钱主簿’”(注:《北史》卷16《道武七王传》。)。东魏武定(543-550年)中,崔昂指责当时法狱枉滥,“至如钱绢粟麦,其状难分,径指为赃,罪从此定”(注:《北史》卷32《崔挺传》。),可见以钱计赃是普遍现象。北齐冯子琮为吏部尚书时,其妻“恃亲放纵,请谒公行,贿货填积。守宰除授,先定钱帛多少,然后奏闻”(注:《北齐书》卷40《冯子琮传》。)宋游道为司州中从事,判免三富人死刑,“得钱百五十万”(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刘粹枭首于邺市,“孙腾使客告市司,得钱五百万后听收”(注:《北齐书》卷47《酷吏传》。),连死后收尸也得花钱贿赂。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钱扮演着重要角色。赠与用钱,如北魏薛怀吉在汾州,迎来送往必“赠以钱缣,下及厮佣”(注:《魏书》卷61《薛安都传》。);贺拔胜在荆州路过綦俊家宅,“遗之钱物”(注:《魏书》卷81《綦俊传》。);北周天和(566-572年)年间,陆腾为招抚蛮帅冉伯犁,“结为父子,又多遗钱帛”(注:《北史》卷95《蛮传》。)。悬赏用钱在当时也比较普遍,如魏末尔朱世隆与兄弟密谋杀元晔母卫氏,故意“以千万钱募贼”(注:《北史》卷48《尔朱荣传》。)北齐时,辽阳山中有“购钱十万”以求治病的悬榜(注:《北齐书》卷49《方伎传》。)。聘礼用钱,如魏末赵起“持钱帛躬往求刘氏”(注:《北史》卷43《李崇传》。)。举债行贷用钱,如北魏“河间邢子才曾贷钱数万”(注:《魏书》卷66《崔亮传》。);永安二年(529年),北魏政府“诏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注:《魏书》卷10《孝庄纪》。)。赎金用钱,“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注:《隋书》卷25《刑法志》。)。租赁用钱,北魏灵太后出幸时,“赁马假乘,交费钱帛”(注:《魏书》卷67《崔光传》。)。计算运力和报酬用钱,如魏世宗(500-515年)时,元燮建议从华阴、龙门伐木顺流而下可省功省力,这样可以“丁不十钱之费,人无八旬之勤”(注:《魏书》卷19下《安定王传附子燮传》。)。赌博用钱,如北齐文襄王“以《遍略》数帙质钱樗蒲”(注:《北齐书》卷39《祖莹传》。)等。
(三)钱与国家财政
首先,钱是北朝国家财政重要收入之一。北魏赋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注:《魏书》68《甄琛传》。),但也有部分钱物兼征的情况,“魏朝以河南数州,乡俗绢滥,退绢一疋,征钱三百,人庶苦之。(房)谟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注:《北史》卷55《房谟传》。);北齐河清三年(564年),规定“人欲输钱者,准上绢输钱”(注:《隋书》卷24《食货志》。)。户调也有征收钱的,如北魏普泰元年(531年),北魏政府规定“天下绢调,四百一匹”(注:《魏书》卷11《前废帝纪》。),似可按钱折纳;北齐时,规定“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注:《隋书》卷24《食货志》。);武平(570-576年)之后,“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注:《颜氏家训》卷7。)。北朝商业税则以征钱为主,北魏孝昌二年(526年)冬,因“国用不足”,“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即按人收取“市门钱”,店舍分五等收取市租,是否收钱不得而知。(注:《魏书》卷9《肃宗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北史》卷4魏本纪》:“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同此,均多“出”、“各”二字。)北周闵帝元年(557年),“初除市门税”(注:《周书》卷3《闵帝纪》。《资治通鉴》卷167陈武帝永定元年胡三省注此条为“魏末盗贼群起,国用不足,税入市门者人一钱,今除之”。);宣帝大象二年(580年),“初税入市者,人一钱”(注:《周书》卷7《宣帝纪》。《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复税入市者,人一钱”;《隋书》卷。):同年五月,“罢入市税钱”(注:《周书》卷8《静帝纪》。)。可见,北朝市税虽存废不定,但市税收钱是可以肯定的。此外,盐税也征收钱,北魏“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注:《隋书》卷24《食货志》:“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
其次,钱是重要的国库府藏之物。北魏末年,高谦之为铸钱都将长史,上书灵太后请求铸三铢钱,理由就是国库空虚,可铸钱益富,“别铸小钱,可以富益”(注:《北史》卷50《高道穆传附高谦之传》引高谦之上表。)。北齐皇建二年(561年),卢思道“私贷库钱四十万娉太原王乂女为妻”(注:《北齐书》卷42《袁聿修传》。)。河清三年(564年),孟业为东郡太守,为鼓励百姓养驴,“令宜权出库钱,贷人取办”(注:《北史》卷86《循吏传》。)。北周武成元年(559年),下诏“若有侵盗公家财畜钱粟者,魏朝之事,年月既远,一不须问”(注:《周书》卷4《明帝纪》。)。北朝有专门藏钱之库,史书有“钱府未充,须以杂物”(注:《魏书》卷91《术艺传》。)之语,还有专门掌管库钱之官,西魏大统九年(543年),“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李贵……隐费钱五百万”(注:《周书》卷35《裴侠传》。),隋朝则置女官尚工局司宝“掌金玉珠玑钱货”(注:《北史》卷13《后妃传》上。)。
第三,钱是国家财政重要支出之物。北朝官吏禄秩主要是帛、绢、谷、粟、给恤、给力等实物和力役,但也部分给钱。北魏太和八年(484年)始班禄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注:《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斗”。),到太和十九年后,“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天保元年,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实为赏赐性质(注:《魏书》卷12《孝静纪》。);天保七年定禄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注:《隋书》卷27《百官志》中,《北齐书》同此。《北史》卷5《魏本纪》五:“奉绢一万疋,钱一万贯。粟二万石”。)。隋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注:《北史》卷75《苏孝慈传》。),即公廨钱。
赐钱是政府支出的另一大宗。史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最多,兹不一一罗列。笔者粗略统计,《魏书》载赐钱26次,分别是:世祖时1次,高祖时10次,世宗时7次,肃宗时1次,孝庄时1次,数量以一二十万居多,最多者一次达百万:《北齐书》载赐钱8次,数额巨大,多至百万(二次),甚至千万;《周书》载赐钱13次,一般为三十万以下,按北周实行大钱,以一当十,十万实则百万。北朝赐钱次数之多、数量之大,也反映出钱币贮藏较多和使用的广泛性。
总之,北朝后期钱币使用范围日益扩大,除继续发挥交换媒介、价值尺度、贮藏手段等基本职能外,还广泛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的各个方面,如聚敛、赎金、借贷、馈赠、贪污、赋税、库藏、俸禄、资费、赏赐等多用钱币,可以说钱币使用关乎国计民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方货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状况。何兹全先生指出南朝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一天天扩大,谷帛使用范围和区域一天天缩小,这种趋势在北朝同样存在。当然,南北朝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总体看来,北朝实物经济色彩浓于南朝,南朝货币经济较北朝发达一些。至于北朝存在的钱币短缺、私铸滥恶、流通混乱等现象,南朝同样存在(何先生认为南朝钱币的根本问题是钱币数量缺乏即筹码不足问题,其他问题居其次),这是战乱时期共性的问题,很难说南北朝有多大的差别。在分裂割据、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也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制约了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隋朝统一南北后,随着分裂割据局面的结束,中央集权加强,各地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货币流通逐步统一,商品经济也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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